當前,疫情防控正到了最吃勁的時候,口罩、防護服等防護用品供應緊缺的局面并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云南省藥監局推出防護用醫療器械“先產后批”的應急措施,開通了抗疫物資保障的綠色通道,有助于快速增加防護用品的產能,能夠向醫護人員和民眾輸送更多的“彈藥”。
誠然,生產醫療器械是許可行為,在正常模式下,企業應該先獲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等前置手續,才具備生產銷售資格。對于云南省藥監部門準許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先產后批”的做法,不免會有人質疑——這么做在法律上行得通嗎?筆者以為,于法可行。
實際上,仔細閱讀云南省藥監局的通知可知,允許相關防護用品“先產后批”并不意味著降低監管的條件和標準,并無意味著無原則地放松監管,更不等于不管不批。應急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廠房、必要的設施設備、人員等硬件,并根據產品技術要求,按生產工藝規程試生產樣品,送云南省醫療器械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產品質量應達到對應的國標要求,產品說明書、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應急生產的整個流程須符合法定要求。企業也需準備緊急生產疫情防控用醫療器械申報資料,提交藥監部門受理。如此,即便按照嚴苛標準企業暫不具備取領“證”的全部要件,也具備了主要要件、核心要件,具備了實質生產、達標生產相關防護用品的能力,具備了大概率取得審批的資質。在當前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下,允許這樣的企業“先產后批”是務實之舉,也符合審批監管發展的規律。審批只是一種形式,在“放管服”改革的進程中,大量的前置審批已經變成后置審批、備案,大量的發證式靜態監管已經變成事中、事后動態監管。這種改革的宗旨就是引導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從紙質審核監管向實質審核監管轉變。顯然,允許暫不具備領“證”條件但具備了達標生產條件的企業“先產后批”是對“放管服”改革的一種積極實踐。
保障疫情防控期間的應急物資供應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也是法定權力。《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本次疫情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云南省有依法出臺應急方案的權力,而云南省藥監局的上述通知無疑是應急方案的一部分。在緊急抗疫狀態下,有口罩戴,有防護用品用,是當務之急,是一線抗疫人員和民眾最迫切的需求。既然一些企業已經具備了生產合格防護用品的能力,那么,先讓企業應急生產,先解燃眉之急,完全符合保障應急物資供應的法律要求。
當然,對于“先產后批”的防護用品,企業、監管部門必須盡到管理責任,把好質量關,從而讓應急生產成為安全生產,讓每一份應急物資都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