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稱,不少肉攤多使用紅色的燈光,據說在這樣的燈光下,豬肉顏色看上去更誘人,讓人很難分清肉品的好壞。他想問,賣肉使用這樣的燈光是否合理?算不算作假欺騙消費者?
肉攤愛用“美容燈”,在全國都是一種普遍現象。相關肉攤販子認為,這只是讓肉色更好看些。監管部門也難以對此進行處罰,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或文件對農貿市場或超市使用的燈光進行規定,肉攤上使用燈光只是用于照明和美觀,與肉本身的質量好壞沒有直接關系。
肉菜攤“美容燈”真的就無法可治了嗎?恐怕并非如此。《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相關情形,都構成虛假廣告。
肉菜攤濫用“美容燈”,顯然也是一種變相廣告行為。肉菜攤販使用“美容燈”照射其攤位上的肉菜,根本目的都是讓肉攤上的肉顏色更好看,本質上起到的是一種廣告效應。只不過,這種廣告有別于常見的文字、言語、圖片等呈現方式,而是一種顏色視覺廣告,提升肉的“顏值”,吊起消費者的購買欲,達到誘導消費的目的。
濫用“美容燈”也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違背。該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但在“美容燈”的照射下,不管是什么質量的肉,都在一定程度被美容,掩蓋了部分問題或瑕疵,在交易中給消費者提供了不全面、不真實的商品信息,誘使消費者與其交易。顯然,這是一種不公平、不誠信的涉嫌違規行為。
此外,濫用“美容燈”也是一種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它也是一種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對其他合法經營者不公,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
簡言之,肉攤使用“美容燈”,雖然表面看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制,但實際上產生了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后果。期待監管部門對“美容燈”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莫讓這類隱性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長期泛濫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