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1升裝的進口啤酒10元/桶、日本進口麥片50元兩大袋、原價149元的德國進口牛奶只要99元……因為產品臨近保質期,一些市場價格較為昂貴的進口食品,在臨期食品折扣店里“搖身一變”成了物美價廉的搶手貨。
近年來,不論是線下悄然涌現的進口商品折扣超市,還是線上網店乃至購物APP,銷售臨期商品已經成為熱門生意。
近幾年,進口食品折扣店及臨期食品App備受關注。由于臨近保質期,原本售價不菲的進口零食,以“白菜價”出售。這一模式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浪費,并為零售業帶來新的機會。

施乾元 攝
折扣店線上線下開花
臨期食品,顧名思義是指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但仍在保質期內的食品。雖然屬于安全食品的范圍,但許多人仍對其安全性心存疑慮。
在線上,除了在淘寶、拼多多等電商平臺開設臨期食品店外,特賣垂直電商平臺也漸漸涌現。品牌食品特賣電商“好食期”將食品按照剩余保質期長短進行分類,并提供相應的價格折扣,平臺商品1-8折不等;小程序電商平臺“善食者聯盟”以零售價除以保質期總天數計算商品價值,商品價格隨保質期臨近也逐漸降低。
網友“早言西”稱,對于臨期食品,大城市包容性會高一些,小城市的選址也很重要,雖然一些臨期商品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但一些家庭仍不會選擇臨期商品。
在知乎、貼吧等社交網站,不少網友都在詢問臨期食品的采購渠道。“不單獨拆包賣,找老板一折打包全部收走,價格能商量。”“穩定貨源,需要的私聊。”在一賣家曬出的“某產品處理清單”中,商品包含巧克力、糖果、薯片、餅干、堅果等,均為進口食品。
名為“銷售菜鳥的成長史”的網友在做臨期牛奶銷售,“臨期牛奶廠家不回收,通常由當地代理商自行處理,我的貨源來自當地代理商,量大價格也更低。”“銷售菜鳥的成長史”說,牛奶保質期在兩個月及以上的,一箱比市場價便宜15元-20元,顧客認為太貴了。還有幾天過期的10元/箱,顧客又稱喝不完。“臨期食品不少顧客都會侃價,導致利潤很低,大家認為60元的商品,賣20元才符合心理預期。”
近幾年,飴食貨倉、悠品食惠、T3進口食品等折扣店開啟直營、加盟模式。這類門店主要售賣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包括各類零食、酒水、飲料等,價格往往比同類商品市場價低出不少。
“白菜價”吸引消費者

王小月 攝
《中國消費者報》調查發現,臨期食品折扣店大多開在大學周邊或居民區,其中大學生對新鮮事物接受程度較高,且對于零食需求較大。
悠品食惠北京首經貿大學店經營的多是進口折扣商品,售賣商品距離保質期1個月內到12個月時長不等。商品對應價簽會標注品名、產地及保質期。每售賣出一款商品,店長都會進行標注。
消費者李先生在店內買了一瓶進口牛奶,“我女兒最早來這里買一些進口零食,現在我也來這里買牛奶,因為住在附近,喝完再買不受保質期影響。”“根據保質期來定價,并不是全部商品都是5折及以下,還有一些近一年保質期的商品,不過優惠力度不會特別大。”該店工作人員對《中國消費者報》說,現在來店內購買的很多都是周邊居民,熟客居多。目前已經有5個微信群,有近1500人,可以先在群內預訂,再來店內取貨。
在微信群內,店長不時會發商品到貨信息,一款單價10元的進口飲料,由于還要五天過保質期,10元/箱進行促銷。
對于商品來源,工作人員稱,該店是直營店,所有商品是在公司平臺進行選購,由公司統一配送。
據《中國消費者報》了解,為了快速清庫存,一些大型超市也有專門貨架來售賣臨期食品,通常以牛奶類及保質期較短的食品居多。
臨期食品在法律上未予明確
聯合國糧農組織的數據顯示,全球每年大約有13億噸食物被浪費,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9400億美元。
對企業來說,臨期食品原本是一種產業過剩造成的負擔品,處理不當還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臨期食品出售是對資源的再次配置,不僅減輕了產品的成本損失,更能彌補市場空缺、收獲新的消費群體。
當前,雖然人們對臨期食品的意識程度有所提高,但關于臨期食品標準化的市場還沒有出現,有些折扣食品背后存在進貨貨源不明、來路復雜的情況,產品質量保障問題仍讓消費者心存隱憂。
2012年1月,原國家工商總局發文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的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說,到了保質期臨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知顧客并單獨出售。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表示,臨期食品一直是食品產業比較棘手的問題。雖然臨期食品沒有過期,但對于大多數人來說不太容易接受,但如果以足夠低的價格撬動整個市場的話,其實完全有可能會有比較好的發展。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整個市場上產品良莠不齊,魚龍混雜。整個市場缺乏一個行業標準,消費者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市場認知。”江瀚認為,當前臨期食品整體銷售依然需要足夠的行業教育。需要進行消費者教育,讓消費者正確認識臨期食品。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瑩對《中國消費者報》表示,對于“臨期食品”的法律定義,在《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均未予明確。
但《食品安全法》第150條中,對于“食品保質期”的含義作出了說明,即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同時,第34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第71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中關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臨期食品如何在法律規制下予以規范,以促使其良性發展?
“臨期食品廉價銷售進而發展為全國特許模式的現象,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和探討,其實質焦點在于如何平衡食品安全與社會資源最大程度的流通、分配,以及如何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食品供求體系的可持續發展。”王瑩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嚴格規定了過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的召回、銷毀制度,對于“臨期食品”的經營銷售,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行規范和監管。
王瑩建議,應給予“臨期食品”在法律層面的定義,又可稱“法律身份”。“臨期食品”“臨界期”具有了法律的概念、性質和標準后,才能落實“臨期食品”的監管和維權;完善“臨期食品”生產責任主體或者進口責任主體關于食品安全保障的規制。從法律、法規層面,確定責任落實到食品生產經營人或者食品進口人為第一責任人;完善“臨期食品”銷售過程中的特別提示及銷毀等規制。 (王小月)
●律師觀點
完善規制 保障臨期食品安全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瑩
完善“臨期食品”生產責任主體或者進口責任主體關于食品安全保障的規制。
從法律、法規層面,確定責任落實到食品生產經營人或者食品進口人為第一責任人。具體如下:
對食品安全負責:如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 “臨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承擔法律義務和責任。
對物料包裝負責:如對于生產、進口食品,應該嚴格執行標簽標識、說明書及相關標識的規定,明確生產者、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嚴格禁止擅自變更保質期、生產日期等行為。
對其下屬人員負責:如對于員工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訓,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法制觀念和誠信道德素養。每年均應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完善“臨期食品”銷售過程中的特別提示及銷毀等規制。
從法律、法規層面,確定責任落實到食品銷售人,首先應當落實“臨期食品”銷售過程的特別規定,如:
對銷售方式負責:如可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本條已在上海、浙江多地出臺類似地方性法規;
對供應商負責:如禁止退回供應商,以防止對于“臨期食品”的再包裝或者私自竄改保質期標簽等行為;
對過期變質食品負責:如落實“臨期食品”過期或者變質后的銷毀制度,并留存相應的銷毀記錄。
完善“臨期食品”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界定、法律責任的規制。
根據“臨期食品”涉及的食品種類、食品環節、監管主體及法律責任,具體措施如下:
明確政府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比如關于食用農產品、保健食品、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現制現售食品、進口食品等涉及的不同監管部門分工明確化;
除了政府部門的監管,同時可以發動社會監管,比如發揮各個與食品相關的行業協會的監管作用;
確認第三方認證機構及檢驗機構的作用,積極鼓勵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臨期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服務;
發揮社會宣傳的作用,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鼓勵專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費知識。
從重、從嚴打擊食品安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通過刑事司法、行政執法的加強,強化不同部門的信息共享,涉及刑事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涉及刑事的,則考慮采取違法人 “行業退出機制”(吊銷或者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相關工作)、違法行為曝光等措施。 (王小月/輯)
●相關鏈接
如何計算“臨界期”
“臨界期”具體到什么期限,才算定義中的 “即將到達食品包裝物上標明的最后保質日期”?
目前全國各省市對于“臨期食品”的地方性管理規定,如《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等,將“臨期食品”的“臨期”定義分類為兩種:
其一,將處于保質期屆滿日之前指定天數內的食品界定為 “臨期食品”。
如,“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30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0天;保質期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保質期不足2天或者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其二,將處于保質期屆滿日之前指定比例天數內的食品界定為“臨期食品”。
如,“本規定所稱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是指進口食品在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一般已超過保質期限2/3時限的食品。” (王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