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記者朱海)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10月23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商務廳、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向全省各轉供電主體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將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要求各轉供電主體嚴格按照國家和該省出臺的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切實規范轉供電電費執收行為,打通降價政策“最后一公里”,確保降價紅利及時、足額傳導至終端用戶,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
《告知書》稱,2018年以來,根據國家發改委統一部署,江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分別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5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金額分別為每千瓦時1.6分、1.81分、4.64分、1.93分和4.93分,累計降低每千瓦時14.91分。今年以來,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自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業用戶以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國家和該省出臺的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及時足額傳導歷次降價紅利,不得截留。
《告知書》要求,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轉供電主體應按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和總表電量,向所有用戶按分表電量合理公平分攤計收電費,轉供電主體自身用電不得由其它終端用戶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可由所有用戶按分表電量合理公平分攤;或通過物業服務費、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已通過租金、物業服務費等方式分攤的,不得重復收取。各轉供電主體要對照政策進一步規范轉供電環節電費執收,不得違規加價。
《告知書》強調,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國家和該省出臺的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以及轉供電價格清理規范政策,立即開展收取電費行為的自查自糾,對于降價政策未執行到位的,要進行清退,確保政策落地,及時足額傳導降價紅利。落實政策方面遇到問題的,可及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咨詢。各轉供電主體自查自糾工作應于11月15日前完成,并將相關情況,包括涉及轉供的終端用戶的名稱、負責人姓名、經辦人員聯系電話、當前電價水平、有無其他服務費、已清退電費金額等基本信息報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