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多位律師表示,《規定》細化規范了許多促銷場景,更契合現今互聯網發展的業態模式。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夢丹表示,《規定》契合現今互聯網發展的業態及模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是促銷行為的定義更加寬泛化。為了規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將一些新型互聯網銷售模式都納入促銷行為中加以認定,比如免費試用,先試后買,雙11滿減、滿贈的優惠價格戰,都可以被認為是促銷行為。
二是不得開展“刷單”等虛假促銷行為?!兑幎ā返谖鍡l:“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與《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相契合,重點打擊“刷單”“刷量”“刷信譽”等違法行為。
三是新增了對假借促銷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其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結合《規定》第二十六條,構成商業賄賂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四是對于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違法責任更加嚴格。無論是否存在違法所得,經營者有前述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丁夢丹表示,從上述條款來看,無疑是對經營者促銷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完善。但她也指出,目前對于經營者的法律界定較為模糊,各大電商平臺組織的各種有獎抽獎活動,是為了促進平臺的銷售,獲取競爭優勢,吸引用戶,是否納入本規定“經營者”的范圍,如何界定此種有獎活動,以及其適用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責任,值得深入思考。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嚴哲瑀表示,《規定》細化了許多促銷場景中的規范,電商經營者必須注意三個重點:一是必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不能設置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二是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三是促銷范圍包括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這些促銷活動都要遵守《規定》。
嚴哲瑀還表示,由于《規定》從12月1日正式生效,對于“雙11”影響不大,但是電商經營者在之后“雙12”等活動中,不能持續沿用“雙11”的促銷規則,一定要對照《規定》進行比對整改,否則可能會因為違反《規定》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