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通過對10月20日-11月15日期間相關消費維權情況進行網絡大數據輿情分析,發現今年“雙11”促銷活動期間消費負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直播帶貨、不合理規則兩個方面,并點名汪涵、李雪琴直播帶貨“翻車”和李佳琦直播間“買完不讓換”等。11月21日,李佳琦方回應稱,廠商因為當時貨品已售完無法換貨。李雪琴方回應稱,沒有參與任何直播運營,對直播數據統計過程毫不知情。
中消協發布的這份報告相當于給“雙11”所做的“CT掃描結果”,所指出的問題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問題,當然,有關直播帶貨的共性問題居多。這兩年,直播帶貨成了一種營銷的風口,成了新型消費的引擎,也成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新風險點。實際上,此番中消協點出的直播帶貨問題大都是之前就已經“發作”的“慢性病”,已經具備了常態長期生存的特征。
直播帶貨給人們帶來了新的消費體驗,帶來了消費便利,也促進了商品或服務的銷售,促進了 “雙循環”,起到了保市場主體、保就業等作用。然而,直播帶貨行業存在的數據造假、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甚至“三無”產品、售后服務難以保障等問題,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直播帶貨市場以及相關產業鏈條的健康發展,規范直播帶貨已成為一種消費需求。
直播帶貨首先應該帶 “法”,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直播帶貨的廣告代言、宣傳、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均有分散規定,相關部門應該針對直播帶貨的特點和暴露出的問題,梳理相關法律法規,統一管理規范直播帶貨的法律依據,對直播帶貨的行為類型和環節進行定性,明確直播帶貨的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監管維權的抓手。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正在就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的制定征求社會意見,這些規章將網絡直播帶貨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直播帶貨必須提供回看功能,網店不得通過刪除差評、好評前置等方式誤導消費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管理制度,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關注和點擊數量、營銷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這些立法方向切中了直播帶貨的細節問題,完善了直播帶貨管理制度,明確了直播帶貨的行為標準和管理標準,值得期待。
規范直播帶貨需要社會的合力,只有立法部門、監管部門、消費者組織、直播平臺、直播行業從業者、關聯企業、消費者等共同參與,共擔責任,給直播帶貨配置好“制度監控”,才能不斷矯正直播帶貨的方向,摒棄直播帶貨的問題,凈化直播帶貨的市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