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長春訊(記者李洪濤)2月5日,記者從吉林省市場監管廳獲悉,春節將至,為進一步確保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穩定,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該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穩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價格的提醒告誡函》,經營者存在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將重罰。
提醒告誡函中明確,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民生商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切實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自律管理,依法誠信經營,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禁止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如有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