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日前,中國政府網公布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指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表示,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迅猛,非法集資案件也同步呈現高發多發態勢。《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著力解決行政機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不足、手段不夠等問題,充分表達了政府部門對非法集資的懲治態度,對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以及防范化解社會矛盾、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企業名禁亂用金融理財等字樣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非法集資之所以打而不絕,部分原因在于老百姓對非法集資認識不清。對此,《條例》明確了非法集資“三要件”: 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進一步指出,對轄區的下列行為:(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一些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金融”、“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成為非法集資高發領域。《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將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范非法集資行為。
廣告費、代言費也得清退
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針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廣告、代言問題,《條例》也有所回應。
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職責,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長效機制;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條例》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這意味著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如果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發布了非法集資的廣告,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加大了非法集資廣告,以及相應信息發布的審查責任,也是對民眾合法權益的保護。”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說。
對于“非法集資資金如何清退”的問題,《條例》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近來市場上關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熱度不斷攀升,《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厘清。根據《條例》,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條例》還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雖然清退資金來源明確了,但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中,清退資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資人本金。對此,《條例》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也就是說,國家不會為非法集資活動承擔任何經濟損失的賠償、墊付或回購。這條新規從側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資參與人珍惜自己的財產,謹慎投資,遠離非法集資。”顧雷說。
處罰對象、種類和力度趨重
為及時有效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明確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相關手段措施。同時,《條例》加大了對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懲處力度,形成有力震懾。
在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
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方面,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規定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
構建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預警體系
早預警、早防控是實現非法集資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礎。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各地各部門依托信息化技術、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力量,不斷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國家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已上線運行,絕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術手段開展大數據監測預警;線下群防群治深入推進,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以來,各地共收到群眾舉報線索9萬余條,經核實已對近5000條進行獎勵。
基于上述實踐,《條例》構建了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二是群防群治,暢通舉報渠道,充分發揮基層力量作用。三是抓住重點環節,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條例》的最大特點在于,變過去的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把金融監管變成全社會監管。相信隨著《條例》的實施,各級地方政府一定會打破條塊分割金融監管模式,建立預警機制,確保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