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聯席會議研討移交標準
移送標準爭議是行刑銜接順利實現的主要問題。鞍山市市場監管局與公安機關多次召開聯席會議,通過學習研討《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與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高法〔2020〕86號)(1)關于犯罪事實與主觀明知的條文,最終得出統一意見,市場監管局有義務認定案件是否存在客觀事實的結論性意見,但不能作出決定性主客觀相統一的結論,而公安機關應當成為證明行為人主觀過錯與客觀違法行為的主體,這對于雙方工作的順利推動起到決定性作用。同時雙方對檢測、鑒定機構和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鑒定流程,購進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為食品領域犯罪的樣品快速送檢和證據及時固定提供初檢意見。市場監管局在移送案件的同時還與檢察院溝通案件情況,形成三方查辦案件的合力。
公檢提前介入推動行刑銜接
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公安+檢察院”聯合辦案的模式,要求各方從案件偵辦開始就共享信息,提前介入。對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線索由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同時介入,一起出現場檢查。公安機關可采取適當措施,提前鎖定嫌疑人身份信息或者通過口頭傳喚調查,提高證言有效性,第一時間獲取有效證據。公安機關對一些涉案物品無法有效保存的,可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先行處置。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及時了解案件情況,督促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移送案件及時辦理,杜絕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現象,對查辦結果嚴格督查,確保合法,推動行刑銜接順利運行。
移送案件回流機制實現雙向監督
完整的行刑銜接程序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的正向移送,也包括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的案件回流。對于正向移送的不予立案情形,公安機關及時將結果告知市場監管部門,以便嚴懲違法行為。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在辦理一起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案件中,在法院判決后對違法經營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吊銷了企業的營業執照,對法定代表人進行從業禁止的處罰,使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查辦流程環環相扣,有立案有結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而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特別案件,則要求公安機關給出理由,同時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向檢察院提出監督建議,同食品領域專家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進行討論協商,倒逼公安機關做出合理合法的決定。
建議“資格罰”列入刑事判決書
因刑事處罰的時限和行政處罰的時限存在重合,且行政處罰時限較長,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在辦理一起案件中考慮到如果對涉案單位進行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后還要對實際經營者進行“資格罰”,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同時觸犯《刑法》和《行政處罰法》,同一違法事實不同的處理標準不僅挑戰法律的權威,同時行政機關無論是文件的送達還是執法文書的制作都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鞍山市市場監管局積極與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法院溝通,爭取在對實際經營者進行刑事判決時將“資格罰”寫入刑事判決書,以節省行政資源。本建議最后在《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與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高法〔2020〕86號)中得到實施運用。
(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孫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