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每年春、夏季節是食用河豚魚中毒的高發季節。河豚品種繁多,僅沿海就有40多種。河豚雖肉味鮮美,肉質細嫩,但其卵巢、肝臟和血液等均有劇毒,尤其在繁殖期毒性更強,魚肉處理不當則會變成一道“來自地獄的美食”。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
今年3月19日,接線索舉報,浙江省玉環市市場監管局對大麥嶼某小區車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林某某正在處理河豚魚,具體工序為切除魚頭及內臟、去皮、均勻切開魚肉、平鋪晾曬,并打算在加工完畢后對外銷售。因該當事人行為涉嫌非法加工銷售河豚魚,當日被玉環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經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當事人林某某于3月19日以4.4元/千克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入上述涉案河豚魚。現場清點后發現其車庫內放有河豚魚(處理掉魚頭和內臟)61.8千克、河豚魚肉(處理好,平鋪的)6.3千克、河豚魚頭部和內臟86.5千克,車庫外空地上放有河豚魚(未處理,整魚)557.5千克。截至案發時,當事人還未對外銷售涉案河豚魚,河豚魚用于鑒定和檢驗用共計1.2千克,備樣共計1.1千克。本案違法經營額共計2100元。
3月23日,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涉案河豚魚為黃鰭多紀鲀(也稱黃鰭東方鲀)。3月30日,農業農村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舟山)出具檢驗報告,涉案河豚的河豚毒素檢測值為12.65μg/kg。
涉案河豚魚經鑒定為黃鰭多紀鲀(也稱黃鰭東方鲀),不屬于《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中所稱放開養殖的2個品種,屬于國家禁止加工經營的有毒野生河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林某某加工銷售的河豚魚屬于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且其數量達712.1千克。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其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目前,該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等待進一步調查。
在此,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切勿食用來源不明的魚類及魚類內臟等。若發現違法加工、銷售河豚魚的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施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