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李洪濤)7月19日,記者從吉林省市場監管廳獲悉,該廳牢牢把握市場監管主責主業,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生產銷售“偷工減料”劣質鋼筋線纜、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中介機構“亂收費”、翻新“黑氣瓶”、農村市場“山寨”酒水飲料及節令食品、“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成品油流通市場、銷售環節食鹽質量安全、移動式壓力容器等重點違法行為,并公布“鐵拳攻堅雙百戰役”第一批10個典型案例。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農貿水產大市場海龍灣水產批發行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案
2021年1月,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其購買的無骨鳳爪涉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在長春市光復路海鮮批發市場海龍灣發現生產日期超前。經查,寬城區農貿水產大市場海龍灣水產批發行所經營的產品共有3款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分別為土豆粉、無骨鳳爪、海參,上述售出的產品未建立進貨臺賬及銷售記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已構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食品及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對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9萬元;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沒款共計10.0192萬元。。
叢某銷售懷山藥粉系列產品虛假宣傳案
2021年4月,吉林省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梅河口市某食品店銷售百拇牌山藥復合粉、懷山藥復合代用茶、伍福朗力水果酵素等產品時(以下稱懷山藥系列產品),在指尖采血,然后用儀器投射到電視上,能看到細胞的情況,宣稱可以治療疾病。經查,懷山藥系列產品為普通食品,標示焦作市綠洲懷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叢某在標示河南省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購進并銷售到梅河口市2家食品店,隨貨附帶宣傳彩頁,通過讓消費者填寫《健康普查檔案》為其做“血液分析”,進而宣傳其銷售的懷山藥系列產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功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虛假商業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2萬元。
長春麥之道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案
2021年3月,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一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案。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其作出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群眾舉報,2020年11月至12月,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執法稽查分局執法人員先后對長春麥之道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經營的15家門店及公司總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15家門店在店面裝潢、經營設施、商品價簽以及商品包裝上使用了“b□sist焙斯特味道85℃”字樣標識,涉嫌存在侵犯商標注冊號為第4514340號“85度C”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他人相近似的服務商標,侵犯“85度C”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列規定,已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華達汽車科技(長春)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3月,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局汽開分局查處一起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依法對其處以15萬元的處罰。
2020年11月,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局汽開分局依法對華達汽車科技(長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用22臺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1臺在用簡單式壓力容器已經超過推薦使用年限,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經查,當事人5臺叉車未經首次檢驗;4臺起重機械未經定期檢驗;13臺固定式壓力容器都沒有申報定期檢驗,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使用已經報廢和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 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東達調味品批發部未經許可從事食鹽批發案
2020年11月23日,吉林省遼源市市場監管局龍山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遼源市龍山區東達調味品批發部(以下簡稱東達調料)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店內存有美康達精制巖鹽、美康達粉碎洗滌鹽、吉鹽海藻鹽及小包裝食鹽,貨值金額17萬余元。經查,東達調料從吉林鹽業集團遼源有限公司采購吉鹽海藻鹽用于銷售,但在銷售吉鹽海藻鹽過程中,除向個人消費者零售外,還面向吉春路附近多家調料商店多次大量出售吉鹽海藻鹽,涉嫌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情況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2021年1月,吉林省遼源市市場監管局龍山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6.4152萬元。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縣萬嘉供熱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價收取基本熱價費案
2021年4月,吉林省白城市通榆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通榆縣萬嘉供熱有限公司供熱價格、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高于政府定價收取基本熱價費的行為。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向報停供熱用戶按照總供熱金額的20%比例收取基本熱價費(報停費),高于規定基本熱價應按總供熱的15%收取,兩年多收取基本熱價費208232.94元。2021年4月1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退款。至責令退款通知書到期為止,當事人未能將該款項退回。2021年4月29日,通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通榆縣萬嘉供熱有限公司下達《通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8232.94元;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208232.94元,合計416465.88元。
吉林省延邊州安圖千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板筋案
吉林省延邊州安圖縣市場監管局接到上級交辦案件線索,立案調查吉林省延邊州安圖千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板筋。經查,當事人生產的香辣牛板筋產品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脫氫乙酸是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進行添加的,生產過程中萬分級電子天平出現故障,該公司生產工人用ACS-30-91型號分度值為5g的電子計價秤稱量食品添加劑,產生較大誤差,造成檢驗結果超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2021年2月,安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萬元。
吉林市佰益源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容器行為案
2021年5月,吉林省吉林市市場監管局豐滿分局查處一起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容器行為案,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
2021年1月,吉林市市場監管局豐滿分局執法人員到吉林市佰益源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用的4臺壓力容器(制冷設備)均為第二類壓力容器,且未經過檢驗,遂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12年開業至案發時止,一直在用的4臺壓力容器(制冷設備)未經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李某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案
2021年5月,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查處一起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等違法行為案,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萬元。
2021年3月,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寬城區蘭家鎮東道村馬哨口屯的一處房屋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情況從事辣鴨頭、辣鴨脖的生產活動。檢查現場時當事人李某正在生產辣鴨頭、辣鴨脖產品,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東興加油站經銷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3月,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工作人員對長嶺縣東興加油站銷售的0#柴油進行了抽樣檢測,檢驗結論:該樣品硫含量、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標準要求,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4月,長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不合格柴油2.78噸,沒收違法所得,共計罰沒款43349.0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