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近日,《中國消費者報》從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獲悉,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已在全國各地開展超過半年,截至2021年7月,各地共查辦案件10萬余件,其中,生產經營過期食品、生產經營劣質食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是主要違法類型。涉案值超50萬元的有68件,移送公安機關1271件。
執法稽查局綜合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涉及問題的典型性、案件違法類型等因素,篩選出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并對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的典型辦案經驗進行推廣。
依靠群眾舉報查大案
農村地區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很多違法加工地點隱匿其中,不易察覺。重慶渝北區在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時,積極調動各村兼職協管人員進行廣泛宣傳,發動群眾提供線索,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不久前,渝北區木耳鎮市場監管所接到群眾舉報,稱位于渝北區木耳鎮五通廟村內的一家豬頭肉加工點“渝北區毛順明農副產品經營部”使用工業松香進行脫毛。市場監管所接到舉報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鎖定涉案相關產品、人員,并與檢測機構聯系,盡可能縮短送檢、檢測周期。經檢測發現,該加工點熬制時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主體成分均是松香酸(工業松香),已清洗的豬頭肉內也檢測出相關成分。據查,當事人已使用工業松香加工了 8000 個豬頭共 4 萬斤,并已通過農貿市場流入餐飲等環節。涉案貨值金額逾 192萬元,違法所得逾 144 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渝北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
食品違法快辦快結
今年6月,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轄區內一所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了374 箱茅臺“播窖”源天下白酒,外包裝標注“播窖○R ”,生產企業標注為貴州茅臺酒廠。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播窖”文字商標持有人現場辨認,確認上述白酒非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白酒的價格為85元至110元,貨值約20萬元。同時,微信證據表明,當事人以明顯低于正品購進價的價格購進涉案白酒(正品購進價格為 408 元/箱,當事人購進價格為 220 元/箱),購進時未向供貨商索要證照、出庫單、發票等合法票證,銷售前已明知涉案白酒為假冒產品,存在主觀故意。根據相關規定,集美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虛假宣傳 從重處罰
今年1月,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轄區內的寧波絡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放有內容含疾病治療功能的“臻功夫”“臻可以”印刷品 1 箱。
經查,去年9月,該公司分別生產了“臻功夫” 和“臻可以”飲料共260箱,并委托廣告公司制作上述 2 款產品的印刷品各5000份,支付費用500元。上述兩種產品的印刷品上除印制有配料表、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等內容外,還印有降三高、治療腎癌等暗示其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用語。該公司將這些印刷品放進飲料包裝盒內。
市場監管部門在對此案進行定性時產生了分歧。首先,當事人放在食品包裝內的印刷品能否認定為食品說明書。目前法律上并無食品說明書的明確定義,但該公司制作單頁時,有意向保健品甚至藥品的說明書靠攏,企圖模糊該產品的食品屬性。普通消費者看到上述內容時,通常會認為是產品的說明書。最終,象山縣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印刷品屬于食品說明書。
其次,食品說明書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內容應當認定為食品廣告違法還是食品說明書違法。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則需處以3至5倍廣告費的處罰,但此案中,當事人的說明書印刷費用僅為5分/張,如果照此確定處罰金額,難以形成有效震懾。象山縣市場監管局考慮到虛假內容的說明書與食品為一個整體,該產品在生產之初就存在一定惡意,同時,具有明顯虛假宣傳導向的食品一旦流入市場或被不法分子利用,極有可能誤導不知情的消費者錯過最佳的疾病治療時機,具有較大的食品安全風險。因此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 6萬余元。(姜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