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按規定,欠繳水費只能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但福建投資集團(福清)水務有限公司卻擅自提高標準,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違約金。8月20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這起超額收取消費者違約金行政處罰案,福建投資集團(福清)水務有限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220.576367萬元并罰款111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31.576367萬元。
2021年6月9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水電氣價格清理整治中發現,福建投資集團(福清)水務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遂予以立案調查。《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用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逾期未繳納,經供水單位通知后仍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但這家水務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規定,擅自提高標準收取違約金。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其利用格式合同單方面制定標準,對用戶自逾期之日起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共計收取違約金2640503筆,金額合計285.017737萬元,超過法規規定的多收金額為285.017737萬元×0.8=228.01419萬元,扣除已繳納稅收74378.23元,違法所得220.576367萬元。福建投資集團(福清)水務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主動改正,對用戶自逾期之日起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綜上,福建投資集團(福清)水務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收取高額違約金、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八)項之規定。7月30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依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福建投資集團(福清)水務有限公司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0.576367萬元;罰款111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31.576367萬元。
該案是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在水電氣價格清理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屬于公用企業利用格式條款超額收取消費者違約金的違法行為。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指出,水務企業利用行業優勢地位,在相關條例修改后依然收取高額違約金,嚴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加重消費者責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該案件在福清市公用企業中引起較大反響,其他公用企業紛紛自查是否存在類似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