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福建樂爾康藥業有限公司拿市場上購買的醫用口罩當作自己公司生產的樣品,騙取醫療器械注冊證,因此被罰款7萬元,且收到5年內不受理該公司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的“禁令”。9月1日,福建省藥監局通報了這起行政處罰案。
經查,福建樂爾康藥業有限公司通過購買上市銷售的醫用口罩作為自己生產的樣品,向福建省醫療器械與藥品包裝材料檢驗所申請注冊檢驗,并取得了該所《檢驗報告》(編號:YX2020Z0227)。當事人將上述《檢驗報告》作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資料》(防控疫情期間)的材料之一,向福建省藥監局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臨時),并順利取得了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非無菌型掛耳式)的《醫療器械注冊證》(臨時)(編號:閩械注準20202140023臨時)。福建樂爾康藥業有限公司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提供虛假注冊檢驗樣品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行為。
2021年4月12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罰款7萬元,藥監部門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鄭子龍、沈建煌及福建樂爾康藥業有限公司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