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9月下旬,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起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廈門福華百味貿易有限公司因未經查驗在網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臺灣統一麥香紅茶,被責令改正,并罰款4000元。
經查,廈門福華百味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互聯網銷售等經營活動。2021年4月份,該公司在網店銷售臺灣統一麥香紅茶,成交訂單數量為一單,交易明細為:銷售數量10箱,單價62元/箱,銷貨款770元(含150元快遞費)。產品由該公司供貨商直接發貨給消費者,公司支付供貨商的進貨價格為560元。之后,因消費者投訴該產品標簽等問題,公司與消費者達成協商意見,10箱產品由消費者退給公司供貨商,隨后該公司將含快遞費用在內的貨款770元退還消費者,并向消費者支付了補償費用500元。
關于臺灣統一麥香紅茶的進貨來源問題,廈門福華百味貿易有限公司聲稱上述產品從廣東省惠州市優之素材貿易有限公司購進。根據該公司提供的情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向廣東省惠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函協查。根據協查復函情況,綜合調查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供貨商是惠州市優之素材貿易有限公司。檢查發現,廈門福華百味貿易有限公司在采購涉案的進口食品時,也未查驗進口食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材料。
對廈門福華百味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食品的違法行為,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于9月14日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4000元。對該公司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