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9月下旬,《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正式公布。這是由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與福建省司法廳首次聯合推出的輕微違法免罰清單,清單的實施是兩部門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深化“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重要舉措。
《清單》包括了65項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涉及市場主體登記、廣告、價格、食品安全、商標、網監、專利、特種設備、標準化、認證、計量等市場監管領域事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清單》分兩個部分:一是“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共40項,例如“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的行為;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共25項,例如“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
上述兩部門指出,《清單》中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所稱“初次被發現實施違法行為”,指初次被發現《清單》中所列單一序號內的違法行為。“初次”的認定方式:通過查詢監管執法檢查記錄臺賬、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此前未發生過清單所列單項違法行為的,即可認定為“初次”。
對于《清單》所列事項,立案前經核查確認符合不予處罰條件事實清楚的,經監管或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可以不予立案;經核查后認為不符合適用條件應予立案查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立案查處。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兩部門要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著力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在新的形勢下,《清單》出臺更加顯現出為企業營造包容審慎監管環境的制度價值,給企業以實實在在的獲得感。下一步,福建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將加快推動政策舉措落地落實,保護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優化福建省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