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的簡先生發現自己新買的手機出故障了。為了方便老人平時與孫子視頻聊天,簡先生在某品牌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200元的手機,準備送給母親。
然而,當簡先生在教母親使用手機時,發現手機在剛接通電話的20秒時間里沒有聲音。當初購買手機時,商家承諾過,若是手機在使用的時候有問題,七天之內可以免費更換。所以簡先生就拿著手機來到手機店,希望商家能夠為他更換一部手機,但是手機店的工作人員表示,前提是手機出現質量問題才能給換,得把手機拿到廠家專門的售后部門去檢測。簡先生又輾轉去了售后部門檢測點,但售后點檢測不出問題,拒絕開具質量不合格報告。
為此,簡先生投訴至南太湖新區消保委仁皇山分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隨即聯系了該手機品牌的全國售后。售后人員表示,當地售后點技術有限,需要將手機返廠進行查看。
簡先生將手機寄出三日后,工作人員向品牌客服詢問檢測結果,客服表示,返廠仍未檢測出問題,無法開具證明。經過工作人員與客服溝通協商,客服最終表示,將手機先寄回給簡先生,如果還出現該情況,及時拍攝故障視頻,將視頻給到售后,經售后部門確認后,將出具質量不合格報告。
9月26日上午,手機再次出現問題,簡先生致電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客服,將故障視頻給到客服,客服確認后表示會聯系當地售后點開具質量不合格報告。9月27日上午,工作人員通知簡先生前往售后點領取質量不合格報告,憑該報告可前往門店退換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主機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南太湖新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購買手機時,盡量選擇信譽好的大商場或專柜,一定要索取發票、信譽卡,核對手機串碼與包裝、手機內部商品標帖所標注的是否一致,核對手機附件是否齊全;維修手機時,應要求開具正式維修憑證,明確手機所存在的問題,并妥善保管;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或到轄區消費者協會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