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因在宣傳材料中發布學員信息,并以學員的名義發布推薦、證明廣告,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責令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632元。10月26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這起違法廣告案例,提醒校外教育機構慎重對待學員信息。
2021年6月28日,福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放的宣傳材料中包含以學員名義進行經驗分享的內容,涉嫌以受益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同日,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在微銘教育現場調查。資料圖片
經查,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放的“微銘教育”標識的宣傳材料中,包含“王XX、方XX、陳XX”等3名學員肖像、姓名、成績排名、經驗分享等信息;包含“陳X”學員名義進行經驗分享的內容“因為遇見,遇見微銘的寶貝們,也就遇見了更優秀的自己”“藝考讓我遇見微銘,讓我感覺到微銘大家庭的溫暖”;包含“王XX”學員名義進行經驗分享的內容“最后說一下,微銘給我的感覺就是溫馨”“很高興加入微銘這個大家庭”。上述帶有“微銘教育”標識的宣傳材料系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印刷制作,共印制1000本,印制費2816元,用于向學員發放。因此認定其廣告費用為2816元。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指出,《廣告法》第24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教育培訓廣告中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8月12日,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照《廣告法》第58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632元。
據悉,該案件的查處有效震懾了發布違法廣告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促進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