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加拿大鵝”就中國大陸地區退換貨政策發布聲明,稱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產品可以退貨退款。(據12月1日中國新聞網報道)
今年10月27日,上海的賈女士在國金中心商場“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型號為9512M的羽絨服,價格為11400元。賈女士稱回家后發現衣服的商標繡錯了,中心太陽處多繡了一根弧線。賈女士表示購衣時曾被店員要求簽署“更換條款”,條款中顯示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隨后,“加拿大鵝”方面表示,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是中國區通用的條款。
“加拿大鵝”的傲慢無禮態度,激怒了全國消費者,掀起了輿論聲討浪潮。在相關部門介入后,“加拿大鵝”才改變了態度,承認中國大陸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條款,并發布公告,對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 “更換條款”中第一條的含義作出新解釋,確認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產品可以退貨退款。
眾所周知,產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要求更換或退貨退款,是基本的商業邏輯,也是再正常不過的合理要求,屬于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加拿大鵝”不允許消費者對質量有問題的商品進行退貨退款,顯然直接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加拿大鵝”要求消費者簽署的“更換條款”中,單方面規定售賣的商品不能退貨退款,這種格式條款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實質上是一種霸王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商家與消費者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關系。商家為消費者提供產品、服務,創造社會價值,消費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時回饋商家,讓其獲得商業利潤從而生存發展。商家需要憑借產品質量和品牌優勢,獲得消費者的認可與支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如果玩弄“店大欺客”的把戲,利用“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就會被消費者用腳投票,最終將落得個出局的結果。
事實上,不論是中國本土企業,還是跨國企業,只要在中國經營,就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基本底線,也是企業做大做強的前提。跨國企業既然看重龐大的中國市場,就得守中國規矩,容不得玩雙標,歧視中國消費者。對企圖飛出法律之網的企業,除了輿論批判外,更重要的是要亮出法律之劍,依法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