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萬曉東)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傷產生的補課費可否要求賠償?近日,天津市西青區法院依法判定屬于合理訴求范疇。
2019年夏天,小郭在放學途中被張某駕駛的小客車撞傷。經交管部門調查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小郭被診斷為左恥骨上肢骨折等傷情。小郭康復后,其家人與張某、張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事故賠償事宜,但對于是否賠償補課費用,雙方產生了巨大分歧。協商時,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小郭將張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請賠償醫療費、補課費、交通費等費用,并提供了診斷證明、補課協議、補課費票據等證據。
庭審中,被告不同意支付補課費。原告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小郭無法正常上學,故補課費應予賠償。被告辯稱,該費用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不愿賠償。
經專業鑒定,原告小郭的傷情需要30天的護理期,在此期間其需要靜養,無法上學,對其學業造成了影響。原告對其主張的補課費已提供了補課合同及補課費票據,足以證明其補課費損失。故原告住院期間發生的16次補課費共計6400元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屬于原告必要的實際支出,應予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誤工費補償。
此案中,受害人為在校學生,其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補課費與傳統意義上的誤工費性質相似。該筆補課費是對未成年學生這一特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正常上課所增加的合理支出的賠償,屬于合理支出的范疇。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小郭醫療費、補課費、交通費、訴訟費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