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記者黃劼)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存在向轉供電終端用戶加價收取電費行為,近日被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行政罰款45萬多元。
2021年3月16日,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廣州市從化區溫泉大道的中山大學南方學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存在向轉供電終端用戶加價收取電費的情況。經調查,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共向26家租戶實行轉供電,其中的24家轉供電終端用戶存有多收取電費的情況。查明發現,在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多收取電費共計456667.24元。在執法部門介入調查后,2021年11月26日,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已主動退還多收取的電價款數456667.24元。
2021年11月9日,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向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21年11月12日,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提出申辯申請,希望能夠免于處罰,理由為:該學院辦學地理位置條件所限,電力基礎設施為自行投資建設,學校在某時間段實行了對各類盈利經營主體按比例分攤經營期內除電費外的校內電力設施管理及運維費用附加,并簽訂協議,不存在盲目亂收費的行為。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收取電費的行為實質上屬于與租戶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屬于市場行為,雙方已簽訂合同且按照其核定的標準收繳電費,受《民法典》保護,雖根據廣東省《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存在需要改進的方面,但不存在主觀過錯或過錯較小。 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過重,不符合《行政處罰法》比例原則的規定與精神。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認為并未就相關行為獲利、沒有主觀過錯或過錯較小、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害性,申請對其免除罰款。
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復核后認為,不予對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免除罰款,理由如下: 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電價屬于政府定價,不符合市場定價原則。 根據《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明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及電費、可采用電量分攤但不得提高分表用戶的電價標準并給予轉供電主體一定時間進行整改,中山大學南方學院雖有共用設施用電耗損等情況,但并未按照要求進行調整。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的違法行為從2019年1月持續至2021年3月,持續時間長達兩年多,不符合情節輕微,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由于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并積極退款的情節,已納入裁量情節,對中山大學南方學院不執行轉供電電價的行為按從輕情節進行處罰。
對于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超出國家電價標準、向轉供電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行為,2021年11月30日,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電力法》規定,對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處以456667.24元的行政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