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近日制定出臺《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明確對市場監管領域14類87種輕微違法行為在市場主體及時改正的情況下不予行政處罰。該文件的出臺,將對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主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記者了解到,2020年3月12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制定出臺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該規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多來,對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發展、創新監管方式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實施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實體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結合市場監督管理的執法實際,需要對《免罰清單》作相應修改完善。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對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實體法的規定不一致、不匹配的內容進行修改;二是分類明確了不予處罰的具體條件;三是對貫徹執行文件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說明。
本次修訂的《不予處罰清單》是指導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重要指南,強調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含生產、銷售、使用、倉儲、運輸等行為),通過責令改正、說服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不予處罰清單》所稱“不予處罰”,是指不給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任何種類的處罰?!恫挥杼幜P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但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