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記者黃劼)未獲“廣藥集團”的授權,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卻在其產品宣傳中,多次出現“廣藥集團”字樣, 2022年3月2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公司的宣傳行為構成誤導、欺騙消費者,對其進行罰款12.3萬元。
2021年11月9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廣州市白云區鶴龍街細彭嶺路10號匯龍國際電商產業園的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展廳宣傳欄、產品展示區多處出現“世界500強企業 廣藥集團”“廣藥集團”字樣,該公司擅自使用“廣藥集團”名號宣傳其產品,該公司相關人員無法提供關于“廣藥集團”相關授權資料,有涉嫌廣告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其立案調查。
經過查明發現,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21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為朱傳良,經營范圍包括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等。從2021年8月起,為更好地推廣公司產品,提升產品檔次,該公司在展廳宣傳欄發布“世界500強 企業-廣藥集團榮譽墻”“世界500強企業 廣藥集團”等文字內容;大健康“王老吉”展示區宣傳欄發布含有“500廣藥集團”等文字內容;同時該公司的工作牌背帶含有“廣藥集團”等文字字樣,對其經營的“王老吉咖啡”項目進行推廣宣傳。
執法人員認為,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并未存在任何關系,在展廳宣傳欄宣傳利用“世界500強 企業-廣藥集團榮譽墻”及多處出現“世界500強企業 廣藥集團”和大健康“王老吉”展示區宣傳欄“500廣藥集團”、工作牌背帶多處出現“王老吉廣藥集團”字樣,未獲得“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使用,這些宣傳行為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據了解,在執法人員人辦案調查過程中,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如實交待違法事實,并主動對違法廣告內容進行整改。其違法事實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適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從輕級別進行處罰。
2022年1月6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聽證的訴求。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 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依據該規定,2022年3月2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廣州吉旺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同時罰款12.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