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3月31日,福建省藥品監局通報一則行政處罰案。廈門市德豐堂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豐堂藥業)因銷售不合格蓮子,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
2022年1月4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收到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廈門市德豐堂藥業有限公司滄虹路分店行政處罰的通報函》,通報德豐堂藥業滄虹路分店經營的蓮子(規格:250g/罐;批號:210601)經檢驗,性狀項目不符合規定。該分店供貨單位為德豐堂藥業。1月24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決定立案調查。經查,德豐堂藥業涉案批次藥品共售出37罐,售價與進價的差價為48.1元。德豐堂藥業在藥品購銷過程中程序合法,票據、上游供應商資料齊全,履行了藥品購進驗收和資質審核義務,未發現當事人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德豐堂藥業所銷售的蓮子檢驗結果項目不符合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應定為劣藥。該公司銷售涉案該批次蓮子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行為。2022年3月23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理如下: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8.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