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2022年以來,安徽省市場監管系統依法嚴查生產銷售假劣農資、氣瓶檢驗違法和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亂象,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4月14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其冷庫內存有不能提供省內進口冷鏈監管倉出倉證明的進口冷鏈食品,遂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購進的7種進口冷鏈食品均屬首次進入安徽省境內,且未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實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備案并未進入集中監管倉。當事人經營上述進口冷鏈食品的貨值金額為151494元,違法所得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2年3月22日,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并處罰款605976元的行政處罰。
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蕪湖市保城氣瓶檢驗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氣瓶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2021年4月29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移交線索赴蕪湖市保城氣瓶檢驗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發現當事人在用于氣瓶內部干燥檢查的小燈泡損壞和內窺鏡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氣瓶檢驗并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遂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出具虛假《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金屬內膽纖維環纏繞氣瓶定期檢驗報告》18份(涉及纏繞瓶18只)、《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報告》13份(涉及氣瓶92只)。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氣瓶檢驗、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2022年3月9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九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利辛縣馬店供銷社第二農資經營部銷售偽造廠址廠名復合肥料案
2021年12月27日,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從當事人處購買的復合肥料不合格。2021年12月29日,該局執法人員對舉報人家中留存的24袋復合肥料進行依法抽樣,經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合計78噸,貨值249600元,且無法提供購銷票據、供貨方產品合格證明和資質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且銷售金額較大,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利辛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于2022年2月28日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新園礦山設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宿州新園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2022年1月27日,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顯示安徽新園礦山設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宿州新園加油站正在銷售的0#車用柴油閃點(閉口)實測值為<40.0,檢驗結果不合格,遂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車用柴油17103L,售出2638L,庫存14465L,貨值104087.98元,違法所得166.02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宿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并作出沒收不合格車用柴油14465L、沒收違法所得166.02元、罰款207987.96元的行政處罰。
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吉之康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021年8月9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山吉之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采用體驗式營銷方法銷售紅參精、麥飯石等產品,并通過喊口號、制作宣傳材料、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宣傳紅參精、麥飯石具有延緩衰老、提高免疫力、增加記憶力、抗氧化抗疲勞、抵制血小板凝聚等作用,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查,當事人共銷售紅參精32盒,銷售金額9216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1月12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淮北市丁某干鮮店經營不合格食品、篡改食品生產日期案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丁某干鮮店開展執法檢查,在其店鋪內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風味湯圓”“東江鹽焗雞”等食品共70袋,無標簽標識的火鍋底料49袋。因現場發現印碼機、油墨、松香水等物品,執法人員遂調取店鋪內監控錄像,發現丁某曾使用松香水、印碼機等設備篡改上述食品生產日期。經查,涉案食品貨值393.6元,違法所得3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以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2022年3月23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涉案食品、違法所得并處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恒創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未辦理電梯安裝告知和安裝過程未經監督檢驗案
2021年10月12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東至縣大渡口鎮某小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安裝完成22臺電梯,其中8臺電梯未辦理安裝告知,22臺電梯安裝過程均未經監督檢驗,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上述問題。2021年10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復查,發現上述問題逾期未改正。
當事人安裝電梯前未辦理安裝告知、電梯安裝過程未經監督檢驗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改正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2022年1月7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銅陵市樅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1年12月21日,樅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樅陽鎮蒲洲農貿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楊某某在其經營的豬肉攤位上擺放有未蓋動物檢疫合格印章的豬肉。經調查,該批次豬肉系從安徽何連牛羊肉有限公司(另案處理)進貨,共購進豬肉89.95公斤,其中未加蓋動物檢疫合格印章且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18.64公斤。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樅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豬肉18.64公斤、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滁州市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全椒縣光頭兄弟冷凍食品經營部違法經營冷凍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接上級交辦案件線索,對全椒縣光頭兄弟冷凍食品經營部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于1月27日自駕箱式冷鏈貨車從南京購進10件“冷凍帶骨羊腿”(原產地:澳大利亞),進貨款9055元。截至案發,當事人已通過零售散稱的方式銷售9件。當事人在冷凍食品銷售環節中未建立購銷臺賬,僅能提供5張銷售票據,在購進上述進口冷凍食品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備和核酸檢測。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2022年3月2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被扣押1件冷凍帶骨羊腿、沒收違法所得8758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偉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2021年9月18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該市互聯網廣告進行監測時,發現當事人微信公眾號推文中含有“現在入手每平都是凈賺啊!”“升值潛力巨大”“從項目到星悅廣場僅需15分鐘車程”等內容,該局遂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宣傳推廣樓盤項目,在推文廣告中發布含有項目升值及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2022年1月7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親語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嬰幼兒奶粉案
2021年12月8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長沙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通報不合格食品流向的函》,該函顯示長沙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倍恩喜(湖南)乳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奶粉,部分涉案奶粉流向合肥親語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后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從倍恩喜(湖南)乳業有限公司購進涉案奶粉138罐,售出92罐,涉案貨值41172.3元,違法所得706.8元,且進貨、存貨及銷售記錄不完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2022年3月9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06.8元、罰款82344.6元的行政處罰。
宣城市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宣城九洲醫院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案
2021年11月22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旌德縣有關部門移交線索,對宣城九洲醫院在轄區部分鄉鎮發布戶外墻體男科、婦科醫療廣告等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30份墻體醫療廣告,每份廣告24平方米,廣告費用共計2.5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2022年 3 月 16 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陶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