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近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一起酒行銷售假“茅臺”酒案,已銷售84瓶,獲利6萬多元,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商標侵權,對經營者處以罰款12萬元。
2022年1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市場監管局會同齊齊哈爾市食藥環支隊,對佳源名優名酒行經營者王某經銷涉嫌侵犯“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酒進行查處。經查,該酒行2021年10月03日購進4件8箱共計48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2021年10月06日又購進5件,其中8箱共計48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2箱共計12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經進一步調查,案發前,該酒行于 2021年4月25日還購進6箱共計36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以720/瓶的價格銷售26瓶。2021年7月31日購買的8箱共計48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自用8瓶。在其家中還有剩余10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和40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執法人員扣押106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和52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106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確定為侵犯了貴州茅臺商標所有權;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鑒定證明,52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確定為侵犯了五糧液商標所有權。
經查,這些假冒“茅臺”“五糧液”是佳源名優名酒行經營者王某通過微信從武漢一銷售商處以每瓶500元的價格購進,已經銷售的標稱貴州茅臺酒26瓶,違法經營額金額18720元;已付款未銷售的標稱貴州茅臺酒58瓶,違法經營額金額41760元,共計60480元。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市場監管局認定,佳源名優名酒行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該局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罰款12萬元,沒收58瓶涉嫌侵犯貴州茅臺商標酒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