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施本允)近年來,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執法活動,通過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大檢查行動,進一步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從根本上消除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依法查辦了一批特種設備違法案件。近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正式對外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臺州市弘置信置業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1年6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椒江區洪兆路以北、中心大道以西的建設項目置信.江南里(推廣名)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擅自對尚未交付的三臺電梯通電并用于日常建筑材料運送和施工人員、銷售人員日常乘坐。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80000元。
案例二:浙江凱豪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1年3月,執法人員對生產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廠房有7臺起重機械在用,當事人現場提供了6臺起重機械的不合格報告,另1臺起重機械未經檢驗。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并處以罰款40000元。
案例三:臺州市五禾塑業有限公司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
2021年1月,當事人在其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一臺大梁上裝有2個可移動電動小車的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經執法人員查明,該起重機械原額定起重量為20噸,后經私自改造,加裝額定起重量5噸的小車,而導致超期未通過定期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1000元。
案例四:臺州金之源球墨鑄造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今年3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臨海市上盤鎮北洋的經營場所進行依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1000元罰款。
案例五:溫嶺市鑫美塑料制品廠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今年2月,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廠有一臺電動單梁起重機在用,吊鉤標識為10T,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起重機的出廠合格證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等相關資料。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5月安裝、使用涉案電動單梁起重機,初始安裝的電動葫蘆額定起重量為2噸,提升高度5米。經查證此設備當事人于2022年1月自行購買、更換了一臺二手環鏈式電動葫蘆用于生產,致使涉案電動單梁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為10噸,提升高度為5米。當事人更換電動葫蘆后,未經安裝檢驗或定期檢驗,也無法提供涉案電動單梁起重機的出廠合格證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當事人上述違法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拆除涉案電動單梁起重機的電動葫蘆,故從輕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六:玉環名升托盤廠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1年1月,當事人安排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叉車,此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系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系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七:浙奧電梯有限公司未經監督檢驗交付使用電梯的違法行為
2021年3月,天臺縣城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天臺縣赤城街道勞動路139號的電梯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一臺乘客電梯未經監督檢驗使用(另案處理),該電梯制造和安裝單位為浙奧電梯有限公司。當事人未經監督檢驗交付使用電梯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50000元罰款。
案例八:仙居縣德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1年6月,執法人員開展停用多年特種設備數據清理工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大門正對的鐵皮棚最里側的兩面墻壁上裝有一臺起重機械,該設備使用一臺電動葫蘆作為驅動裝置,該電動葫蘆銘牌上標有,起重量:3噸,起升高度:9米,主要用于廠內室內裝修材料的上下樓運輸。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起重機械的登記證、檢驗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8月31日,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
案例九:三門縣王楊篩網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簡易升降機案
2021年6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浙江省三門縣亭旁鎮工業園區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的辦公樓1樓樓梯旁邊,發現一臺正在使用貨梯,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貨梯的使用登記證書和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本局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監察指令書,并對上述貨梯進行查封處理。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使用未經檢驗的簡易升降機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