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近期,福建省泉州市處于流感高發期,流感用藥品需求量驟增。為維護流感用藥品市場價格穩定,守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6月29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就規范流感用藥品市場價格行為,向該市各醫療服務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零售藥店發布提醒告誡書。
告誡書要求,泉州市各相關價格行為主體要嚴格執行《價格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用好自主定價權,依法合規經營,公平有序競爭,主動扛好社會責任,全力保障流感用藥供應充足、質量安全、價格穩定,自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
各相關價格行為主體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藥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藥品價格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相應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藥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各相關價格行為主體不得實施以下價格欺詐行為: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藥品;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等。
經營者之間不得串通或者以協議、口頭約定等形式合謀漲價,操縱藥品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的信息,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的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信息。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藥品。不得在銷售藥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藥品價格。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情況下大幅度提高藥品價格,或者出現銷售藥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行為。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要求,各有關價格行為主體應全面自查自糾,規范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暢通價格維權渠道,及時處置價格投訴舉報,加大對流感用藥品價格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哄抬價格、價格欺詐、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例還將適時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