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姜山消保分會成功調解了一起房產消費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0萬元。
2022年7月7日,消費者王先生稱其在2021年12月向位于鄞州區某樓盤訂購了一套一樓的房子,當時銷售人員介紹說王先生的房子有5步臺階。2022年6月底,王先生到工地現場去看其預訂的房子,發現其訂購的那套一樓房子沒有5步臺階;于是,王先生便找開發商進行交涉,最后開發商只同意為其調換一套有5步臺階的房子,但房價要另加30萬元(面積多9平方米),王先生不同意,多次協商無果后,無奈之下,向消保委尋求幫助。
接訴后,鄞州區消保委姜山消保分會(以下簡稱姜山分會)第一時間向消費者王先生了解情況,同時與開發商取得聯系。隨后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中,王先生提供了開發商的戶型宣傳圖、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無條件調換一套有5步臺階的同面積新房。開發商解釋稱,此樓盤分有臺階和無臺階兩種房源,王先生預購的2號樓為無臺階樓盤,造成這種狀況是王先生簽訂合同時沒仔細看該幢樓的標注,關于銷售人員的介紹和相關宣傳資料,王先生可能有誤解,因房源緊張,現只能給王先生調換一套比原來房子大9平方米帶臺階的新房,需補差價30萬元;為此雙方爭執不下,姜山分會工作人員在王先生提供的開發商宣傳資料中發現,該宣傳資料不論是圖片還是文字都標明一樓是有5步臺階,未看到2號樓沒有臺階的特別標注,開發商此舉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經過多次調解,最終開發商同意從其他房源中為王先生調換一套相近面積并帶有5步臺階的新房,王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有權知悉所購房屋全面、真實的情況,包括房屋本身及配套設施、周邊規劃等.根據“最高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5步臺階成為訂立購房合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即便不在主合同內注明,也應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雖然,在調解過程中,開發商一再強調消費者對銷售人員的介紹存在誤解,但實際宣傳資料中,標明了王先生所購樓層均有臺階,事實更傾向于開發商存在宣傳內容不全面,銷售介紹有瑕疵的問題。姜山分會在確定消費者確實喜歡該戶型房源后,最終雙方達成換房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