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9月7日,福建省藥監局發布福建昇達醫藥有限公司等22家藥品批發(連鎖)企業飛行檢查結果的公告。檢查發現,部分企業存在從事中藥材、中藥飲片驗收的工作人員無相關學歷或職稱等缺陷問題。對企業存在的缺陷問題,執法檢查人員已依法要求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并由轄區藥品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跟蹤企業整改落實。
為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加強對藥品流通環節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福建省藥監局于2022年7月24日至7月31日組織執法人員對廈門、漳州、泉州地區福建昇達醫藥有限公司、國藥控股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寶藥堂藥業有限公司等22家藥品批發(連鎖)企業開展飛行檢查。
檢查發現,一些企業沒有定期以及在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組織開展內審工作,有的企業質量負責人不是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不能獨立履行其崗位職責,培訓內容過于簡單,崗位操作規程不熟練,從事中藥材、中藥飲片驗收的工作人員無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藥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質量管理、驗收工作人員違反GSP規定,兼職其他職業等現象。一些企業庫房空調設備無法對溫濕度進行有效調控,超溫時不能及時向管理人員報警,報警信息發送時差可達15個小時。有的企業改變倉庫使用性質,未按照核定的中藥材經營范圍設置專庫,停用的倉庫未進行變更或報備,擅自改作他用。有的企業未嚴格按照驗證確定的參數及條件,正確合理使用相關設備。計算機系統數據的錄入與授權范圍、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不符,無法保證數據原始、真實、準確、安全和可追溯。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的資料審核不嚴謹,法人授權書信息不全,委托人與實際業務工作人員、業務區域不一致,首營品種的合法性資料不全;采購藥品未按要求與供貨單位簽訂質量保證協議,留存的印章和隨貨同行單樣式不完整。一些企業在收貨時未核對購藥信息、未對產品逐批抽樣驗收、驗收記錄不完整、已驗收合格的藥品未及時入庫。委托其他單位運輸藥品未對其運輸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計,未索取運輸車輛相關資料及簽訂運輸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有的企業對特管庫(麻醉藥品和第一、二類精神藥品)雙人雙鎖管理不嚴,專人負責管理不到位,銷售退回的二類精神藥品,退票單上收貨人、驗收人未簽字等缺陷問題。
目前,對檢查發現相關企業存在的缺陷問題,執法檢查人員已依法要求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并由轄區藥品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跟蹤企業整改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