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施本允)日前,家住浙江省天臺縣的曹女士在赤城街道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看車,在工作人員的介紹后,她經過仔細比對預定了東風啟程汽車,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其間,該汽車銷售公司并沒有給予合同,且未經其本人同意簽字、人臉識別就為其辦理了車輛貸款6萬元。曹女士對此表示不認可,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退還定金,并取消車輛貸款。但遭到商家拒絕,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于是,曹女士向天臺縣消保委尋求幫助。
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聯系曹女士以及汽車銷售公司負責人協商解決。經了解,購車付定金時工作人員并沒有給予正式合同,也未告知曹女士為其辦理車輛貸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辦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工作人員溝通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汽車銷售公司退還曹女士63200元。
【案例分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天臺縣消保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本案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允許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為其辦理車輛貸款,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此外,經營者沒有給予消費者正式的購車合同,只是做了口頭協議,沒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