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2022年,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系統立足職能,積極作為,強監管重辦案,持續推進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加強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近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4起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
電梯無維保記錄,維保單位被罰5.5萬元。2021年12月15日,福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轄區檢查時,發現兩臺電梯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保,兩臺電梯于2021年9月25日后無電梯維保記錄。福州聿宏電梯有限公司作為這兩臺電梯維保單位,現場無法提供維保單。2022年1月17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因故未按規定對上述兩臺電梯進行維保,兩臺電梯內電梯維保公示顯示最后一次保養記錄均為2021年9月25日,至執法人員2021年12月15日現場檢查已間隔81天。當事人在對電梯維保中未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中“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綜上,福州聿宏電梯有限公司在電梯維保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5月5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97.81元、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使用不合格電梯,物業公司被罰10萬元。2022年3月30日,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依法對臺江區寧化路居民小區的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一家小區涉嫌使用多臺檢驗不合格電梯,遂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福建省特種設備研究院于2022年1月17日對該小區4號樓的6臺電梯,5號樓的4臺電梯進行了定期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福建香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該小區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在收到檢驗報告后未對上述10臺電梯采取停用措施,繼續使用上述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5月31日,臺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福建香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充裝不合格氣瓶,供氣站被罰2萬元。2022年5月5日,福州市馬尾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馬尾區瑯岐液化氣供應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該局遂于次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5日10:43對條形碼為0253006670的氣瓶進行充裝,該氣瓶在福州市氣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統中顯示為下檢日期“2019/09/30”,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氣瓶的有效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充裝超期未檢氣瓶的行為,根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8.4(5)的規定,屬于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5月31日,馬尾區市場監管局對該供應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家具公司被罰2.3萬元。2021年4月1日,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好事達(福州)家具有限公司經營場所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的4臺叉車、1臺空氣儲罐未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投入使用,叉車三位司機現場無法提供操作證。次日,該局立案調查。2021年5月12日,該局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經檢定的叉車還在繼續作業中,叉車的操作員仍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綜上,當事人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操作叉車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2月17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操作叉車,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作出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