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梁軍 記者吳采平)3月28日,記者從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游玩“網紅橋”摔傷的消費糾紛案件,法院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定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遂判令保險公司和經營者共同賠償消費者18萬余元。
2020年4月11日下午,消費者張先生經單位組織與同事們一起前往棗陽市一家庭農場游玩。看到不少游客在“網紅橋”上左右搖擺,玩得很嗨,張先生遂躍躍欲試體驗一把。因上橋娛樂的人員較多,橋體晃動幅度較大,張先生重心不穩從橋上摔落,大腿被搖擺的“網紅橋”撞傷。張先生隨后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右側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救治22天,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消費者張先生與家庭農場經營者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將該家庭農場和為該農場游樂設施項目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決2名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04161.05元。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家庭農場作為網紅橋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雖然在網紅橋旁及門票上進行了安全告知,但其告知內容中關于游客在橋面晃動過程中禁止危險動作,掉下橋后必須立即低頭彎腰迅速離開,否則后果自負的告知條款,屬于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己方責任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條款。法院同時認定,該家庭農場沒有證據證明其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其網紅橋設計、運行存在缺陷,現場管理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投保的限額內先行承擔保險責任。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和家庭農場共賠償消費者各項損失18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最終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