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張婷 記者朱海)7月28日,記者從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制定發布的《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職行為記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力將被記分。
據悉,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和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從業行為,督促企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效保障生產環節食品質量安全,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專門制定發布了《規定》。《規定》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記分分值、記分執行、滿分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關于記分的執行,《規定》明確,將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與對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掛鉤,明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予以記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則不予記分。
關于記分周期,《規定》明確,為保障累積記分制度的科學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規定累積記分以一個自然年為一個記分周期,記分周期期滿后,累積記分分值清零。
關于給予記分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范圍及記分標準,《規定》梳理了現行有效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分別給予12分、9分、6分、3分、1分記分。
關于滿分后處置措施,《規定》明確,對記分滿分的企業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采取責任約談、增加監管頻次、組織培訓考核等加嚴監管措施。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相應學時的培訓并考試,考試合格后,記分予以清除。
關于違規違紀的責任追究,為避免滿分學習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發生,《規定》明確,一經發現,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增加學習時長要求,對監管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