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中秋、國慶兩節將至,為維護節日市場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節日市場氛圍,9月26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規范中秋、國慶節日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嚴格遵守《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價格自律,規范價格行為,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定價標準,不得通過各種形式變相提高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合理制定商品價格,切實履行價格承諾,主動保存交易信息記錄。
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虛假標價、虛假折價、虛假減價、低價誘騙高價結算、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價格承諾。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大幅度上漲。
各商超、餐飲、住宿、旅游、交通、泊車等行業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價格政策,認真落實明碼標價規定,自覺規范價格行為。旅游景區要嚴格落實門票價格及優惠政策,不得通過各種違規形式變相提高門票價格,不得捆綁銷售、價外加價或強制代收其他費用。酒店賓館經營者要履行價格承諾,不得在電商平臺等渠道預定客房訂單生效的情況下單方面毀約。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視頻、計量單位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價格不得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得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不得有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推動商品和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切實規范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價格違法行為,將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廣大消費者發現價格違法行為線索,請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