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近年來,傳銷開始向互聯網延伸、蔓延。網絡傳銷活動廣泛應用互聯網和信息化技術,隱蔽性較強、傳播范圍廣、發展速度快、參與主體雜、涉案金額大,運作過程中往往還打著網絡創業、靈活就業、營銷創新、慈善互助、政策扶持等各種旗號,具有很強的誘惑性和欺騙性。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提醒告誡書,提醒廣大群眾和企業要自覺遠離和堅決抵制網絡傳銷行為,共同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網絡市場環境。
據了解,作為市場監管總局網絡傳銷監測查處試點單位之一,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利用數據監測、電子取證的技術和經驗優勢,承擔對全國網絡傳銷行為及網絡傳銷輿情態勢的監測分析任務。今年以來,該局已編制上報171期網絡傳銷行為和輿情態勢監測分析報告,為全國預防和打擊網絡傳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和決策參考。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指出,我國禁止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的態度是明確而堅定的。網絡傳銷跟傳統傳銷行為在違法本質上并沒有區別,網絡只是傳銷組織者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不管網絡傳銷形式如何變化,都可以結合三大特征分析判斷: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直接交納會員費、購買指定金額的商品或者上繳一定數額“投資款”,才可加入組織,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采取復式計酬方式,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計提報酬。有些網絡傳銷還與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涉眾型違法犯罪活動相互交織,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安全,給廣大群眾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群眾和企業,要清醒認識到從事網絡傳銷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