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孟剛)針對個別藥品臨時性供應緊張問題,為壓實中選企業履約責任,確保臨床用藥穩定,鞏固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國家醫保局近日發布通知,加強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
根據通知,每批次集采落地執行前,各地醫保部門應組織中選企業與醫療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采購協議,壓實合同履約責任。對中選后長期不簽合同導致醫療機構無法開展采購、影響臨床使用的,應視情節取消相關企業中選資格或按規定給予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評級。
通知要求,積極協調應對短時間激增需求。指導醫療機構增強采購的前瞻性和計劃性,充分考慮正常交貨周期和季節性、流行性疾病導致臨床需求變化的因素。流行性疾病發生時,確實出現集采品種短時間需求激增的,各地要督促中選企業優先供應主供地區,并充分挖掘備供企業以及本地區非主供、非備供中選企業供應潛力。出現需求大幅波動時,要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下單、不過度囤積,統籌做好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加大療效類似藥品的供應,加強科學引導,不盲目指定具體品牌。督促配送企業履行配送責任,不囤積居奇,不違規倒貨竄貨,確保短時間需求激增的品種正常配送。
通知還要求做好中選產品供應情況監測。要依托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健全集采中選產品供應配送常態化監測機制,通過訂單響應時間、發貨時間、配送金額、配送數量等科學設置監測指標,定期評估每個中選產品供應配送情況。對醫療機構訂單響應不及時、配送率明顯偏低、醫療機構反饋供應問題集中的產品,要做到提前發現、主動預警,并通過提醒、約談、告誡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或因供應問題受到負面計分達一定水平的企業,可按規定開展失信評級,情節嚴重的應按集采標書相關條款實施懲戒。
通知強調,加強供應情況評分結果運用。在集采協議期滿接續采購中,要將供應情況評分結果實質性融入采購規則。對上一輪集采實際供應好、評分高的中選企業,可在帶量比例、供應地區選擇、中選順位等方面予以激勵;對實際供應較差、評分低的中選企業,應采取一定制約直至取消其申報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