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北京金融法院近日發布的一則典型案例,讓銷聲匿跡的戀愛保險再次進入公眾視線,引發了業界對于下架退市的“奇葩險”法律效力問題的關注。
戀愛保險被判依約理賠
“3年后結婚,禮金可高達9995元。”在看到安心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心保險)的這則廣告后,四川消費者劉先生于2018年3月果斷花425元投保了這款戀愛保險。根據約定,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滿3年之日起的10年期間,被保險人與心上人初次在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的,保險人將賠付婚禮祝賀金9995元。

戀愛保險宣傳投保頁面。資料圖片
2022年12月,劉先生在領證結婚后向安心保險提交了理賠資料。線上理賠記錄顯示,2023年1月10日,劉先生的申請已經“審核通過”,2月8日系統又更新為“已核賠”“已結案”,但是9995元禮金卻一直沒有賠付到賬。2023年5月19日,劉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安心保險支付其保險賠付金。
對此,安心保險辯稱,戀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情感關系,不屬于《保險法》規定的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為保險標的范疇。原保監會也明確規定,無實質內容意義、存在炒作或者噱頭性的保險產品是禁止開發的,且已要求該類產品下架、退出市場。該公司認為,戀愛保險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僅同意退還495元保費。
在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后,劉先生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11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安心保險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劉小明保險賠償金9995元。
戀愛保險曾盛行一時
記者調查發現,2017年前后戀愛保險盛行一時,頗受戀愛期年輕情侶的青睞。來自第三方平臺的數據顯示,超過1.5萬人購買了戀愛保險。
不過,原保監會發現戀愛保險產品條款存在要素不完備,未明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定義及相應義務的問題,于2018年2月向安心保險發出監管函,要求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
然而,隨著合約生效滿3年進入理賠期后,不少投保人在提交理賠資料后遭到拒賠。劉先生告訴記者,和他有同樣經歷的消費者有200余人,部分消費者同他一樣,理賠申請雖顯示“審核通過”,但是保險公司卻遲遲沒有兌付保險金;還有一部分人甚至都沒通過審核。
部分消費者和劉先生一樣選擇了訴訟維權。記者在裁判文書網看到了多起相關法律判決。不過,一審法院在審理時,基于安心保險合同無效的主張,僅判決保險公司退還495元保險費。
“無效保險為何可以上市銷售?賣了這么多份保險,理賠不給兌付,投保人訴訟也只是換來退還保費的結果,這不是詐騙嗎?”劉先生說。
北京金融法院的這起典型案例又是如何看待戀愛非保險標的,監管要求產品下架退市問題的呢?
北京金融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涉案保險合同在監管部門備案為財產保險,其保險條款亦明確約定保障內容為籌備婚禮的花費。因此,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并非“戀愛關系”,而是因籌備婚禮可能產生的與財產相關的利益,屬于法律承認的合法利益。監管機構責令產品停止使用,系在監管范疇內的評價,不必然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處在戀愛關系中的任何一方,以購買保險產品的方式為未來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可能產生的開銷預置經濟保障,屬于意思自治范疇,并不影響公共秩序,亦不對善良風俗構成損害。
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郭玉濤對此表示認同。郭玉濤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是戀愛保險還是中秋賞月險、七夕脫單險、霧霾險、世界杯遺憾險等其他“奇葩險”,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也沒有被撤銷或解除,就是一份合法成立的合同,就該具有法定約束力,“行政禁止對被禁止之前的合同效力不發生影響”。
產品創新要有度
據了解,2023年11月27日,安心保險履行了生效判決,劉先生收到了9995元保險賠償金。在劉先生終審勝訴后,很多仍在維權中的投保人也重新燃起了希望。
作為典型案例,其他法院能否以此指導幫助維權中的投保人解決訴累?郭玉濤表示,這一終審判決對其他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沒有強制性要求公司對其他類似案件理賠必須和典型判決一樣履行,只是具有參考意義。
那么,保險人能否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按法院判決給類似的投保人積極理賠呢?《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就戀愛保險目前的賠付進展情況向安心保險發去采訪郵件,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記者注意到,類似戀愛保險、貼條險、扶老人險等奇葩保險,在推出之初吸引了公眾眼球,幫助保險公司短期內實現保費增長,有的公司甚至品牌營銷的成分遠超保險產品的本質。不過,戀愛保險終審判決給奇葩保險應否履行合同義務定了調,也讓保險公司想靠“產品退市合同無效僅退回保險費”的算盤落了空。
保險產品到底該如何創新?康德智庫專家、北京市兩高(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鳳麗認為,戀愛保險等奇葩保險帶來的啟示在于,保險產品創新應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產品設計應充分考慮消費者權益,確保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為消費者提供有價值的保障。不合理的創新可能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社會不滿和信任危機,也可能導致公司經營風險增加,影響穩健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