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小學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學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8月下旬,福建省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福州市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福州市中小學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轄區幼兒園參照此《辦法》監督管理。
《辦法》要求,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經營,具備條件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確需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托經營的學校,應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學校食堂原則上必須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經營權不得分包或轉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經營服務合同需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嚴禁學校只包不管、以權謀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優親厚友等問題,確保學校食堂的公益性質不受影響。
《辦法》指出,市場監管部門是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的轄區監管部門,按照學校食堂、校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對應的頻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并通報給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督促學校食堂、校外供餐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
針對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要求,餐費由學校統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費管理。學校要加強對供餐企業監管,不得降低配餐標準、變相抬高價格,損害學生利益。學校與校外供餐企業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約定供餐服務考核辦法及退出機制,合理確定衛生、質量、價格等實質性條款,明確實際加工供餐地址與中標校外供餐企業的許可信息一致,要求供餐企業提供車輛行駛軌跡和全程視頻監控,強化全流程、可追溯監管,嚴防轉包、分包、代加工等行為。
《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健全招標制度、建立采購臺賬記錄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