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陜西西安的李先生近日致電媒體反映“買房被要求按指印”的問題。李先生說,他在購房時被開發(fā)商要求逐頁在合同上按指印,對方聲稱“不按指印合同不成立”。李先生拒絕后,竟被告知無法完成交易,“已經簽了名,為何還要按指印,有什么必要呢?”這一現象并非個例——房產交易、銀行信貸等場景中,“簽字+按指印”逐漸成為默認流程。(據5月20日《法治日報》報道)
對于民事活動中的強制按指印要求,很多被動伸出手指的消費者頗感無奈——不按指印,恐怕難以完成相關交易;而按指印又屬于重復確認,不僅耗時費力,還容易導致個人信息泄露。
《民法典》明確: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據此,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自愿選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作為同意要件。一些企業(yè)或機構在房產交易、信貸等場景中把按指印設置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強制要求消費者同時使用簽字、按指印等多種同意形式缺乏法律依據。
房企、銀行等主體在房產交易、信貸等活動中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而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房企、銀行等主體強制要求消費者在相關交易合同中使用“簽字+按指印”模式,剝奪了消費者對確認合同形式的選擇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說不公平、不合理。民事活動強制按指印是一種特殊的“霸王條款”,盡管這種“霸王條款”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典型霸王條款有所區(qū)別,不會完全否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但依然站在了法律和民事活動確認邏輯的反面。
一些企業(yè)或機構無節(jié)制地要求按指印,除了給民事活動當事人帶來選擇權被強扭的不適感,還會帶給他們個人信息泄露的不安感。指紋是重要的生物特征數據信息,是敏感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房企、銀行等在相關民事活動中本可憑借對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來完成交易,卻強要“指印”,違背了有關個人信息收集的“最小必要”原則。房企、銀行等在收集、使用、保管對方當事人指紋信息的過程中一旦出現泄漏行為,會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長期風險。
要去除民事活動必須按指印的強制性色彩,讓按指印真正成為自愿選項,首先需要相關企業(yè)或機構改變慣性思維,走出認知誤區(qū),擺脫按指印依賴,正視簽字、蓋章、按指印的平等效力,把確認交易選擇權還給對方當事人。相關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有必要進一步優(yōu)化房產交易、信貸等民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內容中留出簽字、蓋章、按指印的自由選項,并加強對企業(yè)或機構合同簽訂行為的指導監(jiān)督。網信辦等部門還應從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對企業(yè)或機構過度索要指紋信息的行為進行監(jiān)管,以行政力量規(guī)范企業(yè)或機構在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行為,給民事活動強制按指紋“降溫”。(李英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