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孟剛)近日,T3出行因“司機猥褻女乘客”事件引發廣泛關注。法律人士表示,T3出行作為經營者,在司機選任、培訓、監管方面存在疏漏,應當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截至記者發稿,T3出行方面表示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

趙女士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資料圖片
網約車司機猥褻女乘客被處罰
近日,哈爾濱的趙女士乘坐T3網約車出行時遭司機猥褻一事引發熱議。趙女士提供的行政處罰書顯示,警方查明6月12日8時36分,網約車司機宋某某駕駛黑A*****五菱牌汽車接到網約車訂單,在乘客趙某上車乘坐在副駕駛位置后,網約車行駛在道里區嶗山路至群力第六大道期間,宋某某用右手搭在了趙某左腿處,其間還故意用手碰趙某左側腿部和臀部。以上事實有被害人趙某的陳述、違法行為人宋某某的陳述及公安機關調取的網約車內部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證實。
事發后,趙女士向T3出行投訴。接到投訴后,T3出行稱第一時間啟動安全專項工作組并配合警方調查,對涉事司機進行了永久封禁處理。然而,其賠償方案引發爭議。趙女士稱,T3出行曾以簽署保密協議為條件提出3000元補償,但被她拒絕。
平臺監管不力應擔責
在平臺經濟模式里,T3平臺在其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在此類案件中,T3平臺是否有義務對受害者進行賠償?賠償額度是否有相關條例參考?
康德智庫專家、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香怡表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明確規定,平臺公司負有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據此,平臺具有雙重法律責任:一方面,基于與乘客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平臺負有安全送達乘客的合同義務;另一方面,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平臺對乘客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平臺公司作為經營者,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當導致乘客權益受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盡管本案中直接侵權人是司機,但平臺未能在監控被拔除的第一時間察覺到監控異常,并通過主動聯系受害人獲知車內情況,體現其在司機選任、培訓、監管方面存在疏漏,應當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
徐香怡表示,關于賠償額度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統一標準,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實際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直接經濟損失;二是精神損害賠償,尤其此類性騷擾案件通常會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如涉及后續的心理治療康復,應充分考慮精神損害賠償;三是過錯程度,包括司機行為的危害性以及平臺預防措施、事后處理是否及時得當。

協商過程中的相關協議。資料圖片
針對T3出行在與趙女士協商賠償過程中關于保密條款的效力,徐香怡認為,從法律原則上講,合同雙方自愿達成的保密協議一般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本案存在例外,該保密協議可能因涉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而被判定無效。一是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涉及人身權益的糾紛應當排除在保密協議適用范圍之外。二是根據《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要求性騷擾受害者保持沉默,可能助長類似違法行為,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平臺通過保密條款限制消費者行使法定權利,性騷擾案件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受害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向社會公眾警示的權利不應被合同條款剝奪。
6月23日,T3出行有關負責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目前雙方已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不過其未透露賠償金額。
切實履行承運人責任
網約車平臺應該如何保障乘客安全?徐香怡表示,網約車平臺作為新興交通業態的核心運營者,肩負著保障乘客安全的重大責任,不能僅滿足于事后賠償,而應當通過完善事前預防、事中監控和事后處置的全鏈條安全管理體系,真正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法律責任。從法律合規和行業最佳實踐角度,網約車平臺應當建立全方位的安全防控體系,切實履行承運人責任。
首先,平臺應當嚴把行業準入關,不得接入未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許可的駕駛員和車輛。除了法定證件核查外,還應對司機進行犯罪記錄、交通違法記錄、心理健康狀況等多維度評估;通過專項培訓提升服務規范;建立動態評價機制,對投訴率高的司機及時采取約談、暫停服務直至永久封禁等措施。
其次,平臺應建立24小時安全響應中心,確保在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介入調查,保存相關證據;及時配合警方調查,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數據支持;妥善安撫受害者,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心理援助。
最后,車載監控設備是預防和取證的關鍵技術手段,但監控設備的合規使用須平衡安全與隱私。比如,在使用規范方面,要明確告知乘客存在及用途,給予乘客選擇是否開啟監控的權利;在數據管理方面,要嚴格限制監控數據的訪問權限,僅可用于安全事件調查和司法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