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為進一步規范探店、科普、測評、軟文等形式商業廣告活動(以下簡稱短視頻廣告),8月4日,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關于探店類短視頻廣告等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提示。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提示,網紅達人等商業活動主體等通過商業合作或者通過程序化廣告商業模式或者以商業分成等方式發布商業營銷信息,符合《廣告法》第二條規定的,構成商業廣告活動。通過互聯網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短視頻,屬于廣告活動,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短視頻廣告不得含有宣稱“特供”“專供”國家機關或變相宣稱“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違法違規用語。
不得發布處方藥、煙草(含電子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短視頻廣告。短視頻廣告不得含有煽動過度消費、宣揚奢侈浪費等違背勤儉節約傳統美德的內容。不得以博眼球、蹭熱點或者以表演、模仿等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發布短視頻廣告。不得發布借輿情話題、災難事件等進行商業炒作的短視頻廣告。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的,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短視頻廣告。
短視頻廣告中的網紅達人、短視頻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違法發布食品、餐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視頻廣告,廣告主、網紅達人、短視頻營銷人員等活動主體分別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