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民法典》專門設立了合同編,且所占篇幅最多。合同編為何如此重要,它將給消費行為帶來哪些新的保障?《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專家,對此進行解讀。

曹麗娟/圖
下單成功合同即成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口罩、消毒液、溫度計等商品需求量大增、供應緊俏。一些電商借機實施誘購、“砍單”等不良營商手法牟取不正當利益。2月1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開批評“海豚家”等商家在消費者下單并且支付成功后采取單方“砍單”行為,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對此開展調查。
對電商賣家單方面“砍單”行為,《民法典》有相關條款進行規范。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專項課題組成員周友軍表示,這意味著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網絡用戶在網站上選擇特定商品或服務并提交訂單時,合同就成立。商家不得主張因為其沒有存貨等原因而合同沒有成立。商家取消訂單,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表示:“現在很多電商網站在開展促銷時,會用小字進行提示,稱展示的廣告,包括價格、產品型號,都是要約邀請,消費者下單購買是要約,必須得到商家的確認,才算合同成立。經營者之所以有這個規定,是為了將合同承諾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所以2019年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對此就有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與《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將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視為要約,只要消費者提交訂單,即視為合同成立。”
石佳友進一步解釋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指合同訂立時另外的約定,例如12306網站規定,消費者下單后要在半小時內付款,如果沒有付款則訂單取消,這就屬于“另有約定”的情況。
與《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不同的是,《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這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所沒有的。石佳友解釋說,雖然《民法典》在法律位階上更高,但它是基本法,《電子商務法》是特別法,《民法典》沒有這一條款,并不影響《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實施。
受疫情影響可重新協商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消費者的旅游行程、車票機票、宴席培訓等需要取消,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妥善處理。
對于此類導致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重大變化,《民法典》也有相關的“情勢變更”條款。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周友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民法典》是在司法解釋經驗的基礎上加以完善,與司法解釋相比,本條規定將其適用范圍擴大,使得不可抗力也可以被認定為情勢變更,還增加了當事人的協商義務。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瀾濤認為,雖然司法解釋對于情勢變更進行了規定,但該條款中規定適用“情勢變更”的前提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突出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變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較之司法解釋,不僅刪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表述,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情況亦納入到“情勢變更”的審查范圍中來,更是明確了當事人的行權方式,在重新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他還指出,情勢變更的適用不能導致已發生合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徐瀾濤提醒,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法條適用時間、區分情況進行主張。《民法典》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故而在該時間點前法典處于未生效狀態,不能援引“情勢變更”,但現行《合同法》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了明確規范,可以援引。要依據“新冠肺炎疫情及相應管制措施”與合同履行之間的緊密程度情況進行區分,一般對于因“疫情及相應管制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主張適用不可抗力;對于存在上述因素,但并非因上述因素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在《民法典》實施前,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方高院出臺的對于疫情期間各類民事法律問題的處理規則。
被“薅羊毛”可要求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引出另一個問題,如果電商在網站上展示的信息被視為要約,是否意味著“薅羊毛”也更容易?
2019年雙11前夕,淘寶上的一家水果店打出28.8元可買2250千克橙子的促銷信息,引來大量“薅羊毛”的買家下單,涉及金額近700萬元。店家解釋稱將“克”錯標成“千克”,發公開信請求下單者“放他一馬”,取消訂單。最后,該店鋪因保證金被扣完,不得不閉店。這一事件也引發爭議,因為在此前不止一次出現過商家公布超低價后又宣稱是操作失誤錯標價格,單方面取消訂單的事件,被質疑是借低價吸引人氣后“砍單”。
石佳友表示,網絡交易和實體店不同,實體店可以控制規模,如果標錯了損失有限,網絡交易一旦標錯,短時間內下單的數量就會很高,會給經營者帶來災難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會袖手旁觀,《民法典》最根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在總則編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由此,因錯標價格被“薅羊毛”的經營者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
石佳友同時表示,確實有一些商家,先通過標低價吸引人氣客流,然后又宣稱是錯標價格,單方面取消訂單。如何判斷到底是錯標,還是故意制造噱頭,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他說:“法院可依據通情達理原則,從經驗和常識判斷這個價格是不是正常價格,經營者在發現錯標價格后是否及時聯系消費者。通過各種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到底是真的錯標了價格,還是惡意炒作制造噱頭,再做出裁決。法律不保護惡意的薅羊毛,但也保護消費者的合理預期。”
交付時間有了判定依據
《民法典》的另一個重要亮點是明確了電商活動中商品、服務交付時間的判定標準。
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周友軍表示,這就意味著,在買家簽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發生毀損滅失的,其風險由賣家承擔。這一規定有助于明確合同風險的負擔,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石佳友表示,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由于歷史的局限,對電商商品、服務的交貨時間沒有定義,《民法典》與時俱進,增加了對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商品、服務的交付時間的定義。確定交付時間對于確定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具有重要意義,也和消費者的權益密切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