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孫燕明)7月24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正確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共同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和醫保基金安全。
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稅違法、不正當價格行為、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醫藥企業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失信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應以獨立法人單位向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不發生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行為,對其雇傭人員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為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實施失信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的制約措施。
采取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醫藥企業價格招采失信信息庫。醫藥企業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集中采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在國家醫療保障局和各相關部門建立的合作框架下,集中采購機構定期梳理匯總相關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采集校驗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并予以記錄。集中采購機構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函詢、約談、受理舉報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予以記錄。
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清晰、程序嚴謹、操作嚴密”的要求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涉及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鼓勵地方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依托集中采購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供應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落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
建立醫藥企業信用自動修復和主動修復的機制。失信行為自被確認起超過一定時間或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保留記錄但不再計入信用評級范圍。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申訴和整改期,允許企業在補充更正信息、申訴說明情況、申請公開聽證,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接受合規檢查、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等。
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凈化醫藥市場秩序,優化醫藥營商環境,推動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應接受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堅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根本,保障醫藥企業依法享有的自主定價、自主經營權利;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