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聶國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郭武平11月2日撰文表示,新興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機構一樣,其客戶都屬于金融消費者,都必須保護好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值得高度關注。
郭武平表示,從消費者服務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唄”“白條”“任性付”等產品,其內核與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沒有本質差別,也具有信用供給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費者支付的利息與費用是其盈利主要來源。再如“借唄”“金條”“微粒貸”等產品,與銀行提供的小額貸款無本質差別。從消費者風險控制看,在其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銀行要求抵押擔保作為第二還款來源;金融科技公司則要求賬戶現金作為擔保,或通過延期支付資金、收取其他費用等作為風險控制措施。然而,對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目前還缺乏明確規則和要求,出現了監管套利行為,與持牌金融機構形成不當競爭,最終難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在郭武平看來,與持牌金融機構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賴購物、交易、物流等行為數據,更多依據借款人的消費和還款意愿,缺乏對還款能力的有效評估,往往形成過度授信,與場景誘導共同刺激超前消費,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輕人深陷債務陷阱,最終損害消費者權益,甚至給家庭和社會帶來危害。
在收費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統一標準,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機構。比如“花唄”與銀行信用卡業務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續費高于銀行,與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合作中,資金大部分來源于金融機構,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頭壟斷地位,收取過高費用,增加了金融消費者成本。例如,在對個人和小微企業的聯合貸款中,90% 以上的資金來源于銀行業,有的高達 98% 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導客引流的優勢,直接收取的費用占客戶融資綜合成本的 1/3 左右,加上代銷或其他過度增信產品等收取的費用,往往高達 2/3。
此外,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過度收集并濫用客戶信息、信息管理不當的問題,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信息在平臺方、支付機構、出資方等之間流轉,侵害了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更加值得高度關注。”郭武平說,對于不同市場主體合作中發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監管部門在查處持牌金融機構的同時,對相關金融科技公司也要開展延伸調查。針對寡頭壟斷行為,要就相關公司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情況,組織開展消費者問卷調查。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防止贏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郭武平同時表示,金融科技公司面臨著與金融機構類似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同時由于渠道和客群特點,可能引發一些新類型的金融風險。因此,從防控風險和保護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應有針對性地逐步建立資本和撥備計提等風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