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 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以下簡稱兩協會)正式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新規范)。新規范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
重大疾病保險是健康險領域非常重要的保險產品形態,也是消費者非常青睞的產品。重疾發生率表項目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8年間,重大疾病保險已為消費者提供了超過3000款產品,累計承保近2億人次。
2007年,兩協會聯合發布規范。隨著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革新,該規范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2020年,兩協會開展了規范的修訂工作。
據悉,本次重疾定義修訂首次引入了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后遺癥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
例如,對惡性腫瘤分級,新規范在原定義基礎上,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使定義更加準確規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
兩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科學分級,一方面充分適應了醫學診療技術發展,將部分過去屬于重癥疾病,但目前診療費用較低、預后良好的疾病明確為輕癥疾病,使賠付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另一方面,適應重大疾病保險市場發展實際,對目前市場較為普遍的輕癥疾病制定明確的行業標準,規范市場行為。
據悉,根據各界意見反饋及保險行業承保理賠數據測算,該3種輕度疾病保險金額比例上限確定為30%。保險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新增新規范外的輕度疾病,相應的保險金額由保險公司自行合理設定。
新增3種重疾保障
新規范基于重大疾病評估模型,量化評估重大程度,并結合定義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并適度擴展保障范圍。
據介紹,在原有重疾定義范圍的基礎上,新規范增加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同時,對前述3種核心重疾病種科學分級后,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
同時,新規范擴展了疾病定義范圍,優化了定義內涵,使賠付更加合理。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等8種疾病的保障范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衰竭等7種疾病定義。
例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了切開心臟”。再比如在人體損傷標準相關內容上,對原規范中“肢體機能完全喪失”的表述,修改為使用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JR/T0083-2013)中“肌力”的相關表述,描述更權威、更統一,消除重疾定義在人體損傷標準方面與傷殘標準描述不一致對消費者的困擾。
甲狀腺癌將分級賠付
在本次修訂過程中,有關甲狀腺癌將刪除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一些保險代理人趁機炒作停售概念。
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并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根據最新醫學實踐,科學劃分疾病等級,合理區分重度疾病與輕度疾病,使賠付更加精準合理,是本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突破。”保險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上述分級原則,在原規范中屬于除外責任不予賠付的部分早期惡性腫瘤納入了新規范“惡性腫瘤——輕度”,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TNM分期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從這一角度來說,對消費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此外,對于市場關注的原位癌問題,本次修訂仍沒有納入。保險業協會方面表示,各保險公司可在新規范規定病種的基礎上,在重疾險產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責任,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的保險保障需求。
據了解,為做好新老規范及相關保險合同服務的有序銜接,新規范的過渡期設置到2021年1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副主任賈飆指出,銀保監會將從監管角度對執行新規范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確新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應當符合新規范各項要求;二是確保重大疾病保險新老規范平穩切換,過渡期結束后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于舊規范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三是要求各公司加強銷售管理,嚴禁借新老規范切換進行銷售誤導,嚴禁炒作停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