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1月13日,福建省藥監局發布一起銷售假藥行政處罰案,福建宏海藥業有限公司因銷售外觀性狀和鑒別不符合規定的“小通草”,被認定屬于銷售假藥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576.95元。
前不久,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收到《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相關材料中載明:福建宏海藥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藥“小通草”。經核查后,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于8月19日正式立案調查。
經核實,福建宏海藥業有限公司分別于2019年2月25日、6月5日、6月21日從“江西和碩藥業有限公司”購入“小通草”各3kg、5kg、10kg,批號分別為190201、190501、190601,購入金額合計3480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分別銷往莆田市康健大藥房有限公司等共計42家次,銷售金額合計4355.5元。該公司接到被抽樣單位電話反饋,告知上述3個批次“小通草”外觀性狀和鑒別不符合規定后,當天啟動召回,共召回17家次,合計召回5.351kg,金額1282元,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將上述5.351kg中藥飲片“小通草”分6次退回供應商,退回金額1043.45元。因違法所得是指“售出價格與購入價格的差價”,扣除退貨款,福建宏海藥業有限公司合計違法所得為576.95元。
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指出,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福建宏海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上述批次藥品“小通草”應當認定為假藥。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未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同時,進貨渠道合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職責,收集了相應的資質材料、采購發票等,藥品的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有真實完整的記錄。
11月9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等規定,決定對福建宏海藥業有限公司予以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76.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