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部分地區商戶反映,其租賃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存在轉供電主體加收電費的現象。今年10月,在國務院督查組的暗訪中,發現青海省西寧市和陜西省西安市部分商業綜合體存在轉供電亂收費的問題,電費加價幅度甚至高達150%。國家連續三年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紅利卻并沒有傳導到一些終端用戶,一些地方的商戶反映,三年來電費從來沒有降過,有的電費還有所上漲。
國家一再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是為了給企業減負,更好釋放實體經濟活力。但電價紅利卻被一些“中間商”截留,終端用戶難以享受到電價紅利,讓這一惠民利民政策受阻于“最后一公里”,打了折扣,難以更好發揮讓利于民,讓利于企,激發實體經濟活力的作用。
高價加收轉供電費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與違法成本低、監督舉報力度不夠有很大關系。比如一些商戶被長期收取高價電費,但他們怕舉報后,物業管理公司會在其他事情上刁難,就選擇了忍氣吞聲、吃啞巴虧。而且商戶流動頻率較快、維權渠道不暢等原因,都導致監督受阻。
根據《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但實際操作中,很少有對高價加收轉供電費予以“頂格處罰”的情況,很多時候是退還多收款項了事。
要遏制高價加收轉供電費亂象,就要提高相關違法主體的違法成本,比如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對處罰條款做出相應調整,明確處罰的底線,對于亂收轉供電費的主體,既要罰款,還可以納入黑名單,通過“綜合懲戒”增加其違法成本。
同時,還要暢通維權和監督渠道。如通過群發短信、微信公眾號等形式及時告知商戶電價等公共服務最新收費標準;電力公司向轉供電主體出具電費繳費通知單時,也應注明電價調整政策;還可以加快“一戶一表”改造,實現電費直接收取。
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的“最后一公里”,關鍵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掃除對企業、商戶、居民“吃拿卡要”“雁過拔毛”的各種“絆腳石”“地頭蛇”,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好廣大企業、公眾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戴先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