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傳江)2020年6月8日,《中國消費者報》以“萬科物業強收增值服務費遭質疑”為題,報道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工人新村招商·諾丁山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長春萬科物業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萬科物業)強收所謂增值服務費。日前,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用戶無需向萬科物業交納2020年度增值物業服務費,但對于已交費用的法院沒有支持返回。對于贏了“一半”的判決,消費者并不認同,已提起上訴,要求法院認定萬科物業加收2019年度增值物業服務費無效,予以返回。
哈爾濱招商·諾丁山小區是由哈爾濱招商嘉天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萬科物業負責前期物業。《哈爾濱物業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住宅(不含別墅、公寓)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還規定,房屋預(銷)售前,由建設單位將物業服務標準報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報請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價格部門據此出具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戶時,物業企業應當依據市價格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據了解,無論是開發企業還是萬科物業,在向發改、物價部門報備以及被審定的前期物業費標準都是每平方米1.6元/月。政府部門審定批復中明確:此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執行期兩年,經業主委員會與萬科物業協商確定服務和收費標準的,批復自行廢止。
然而,開發企業在售樓前與萬科物業簽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擅自增加每平方米0.92元/月增值服務費,前期物業費變成了每平方米2.52元/月,要求業主在簽定購房協議時一并簽訂。此時業主對政府部門審定收費標準并不知情,更不知道所謂的增值服務費是什么。2019年交房入住時,萬科物業要求業主必須在政府審批的每平方米1.6元/月的前期物業費基礎上,再簽訂每平方米0.92元/月增值服務費的補充協議,否則不發放入戶鑰匙。盡管對加收增值服務費不滿,絕大多數業主最后還是無奈地選擇了交費、簽字。有的業主雖然交了費,但拒絕簽字。有的業主為此起訴到法院。
2020年7月,上百名業主陸續起訴到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要求法院認定萬科物業強加增值服務費無效,退回已收的增值服務費。
2020年12月,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用戶與開發企業簽定的購房合同補充協議及與萬科物業簽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增值服務協議》,對增值服務的內容和收費標準進行了確認,合同有效,雖然增值服務收費標準違反了哈爾濱市發改委批復的標準,但該批復內容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批復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增值物業服務屬于基本物業服務之外的特殊服務性商品,應遵循自愿原則,業主已交納2019年增值服務費,且該服務已完畢,費用不予退回。法院還認為,萬科物業在哈爾濱市發改委批復的基本物業服務費標準之上,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業主拒絕繼續購買增值服務,拒絕交費,應予支持。法院判決,業主無需交納2020年度增值服務費,但2019年度的不予退回。
業主對法院判決結果及依據并不認同,已提起上訴。
專家觀點:
物業公司不能隨意亂收費
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威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業主與開發企業簽訂購房的購房補充協議中并沒有寫明物業服務增值具體內容約定,只是將政府審批收費標準與增值服務費疊加,以“物業服務費”2.52元每月的標準讓業主簽字認可,混淆降低業了業主辯識度。而在進戶時,萬科物業又以“不簽字交費無法進戶”強迫簽訂增值服務合同。兩份協議的簽定并不是業主真實意思表達。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客觀現實,消費者在購房、進戶簽定協議時并沒有選擇權。
孫威認為,哈爾濱市發改委作為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指導,其價格批復是依據《哈爾濱市市物業服務管理辦法》作出的,而該辦法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收費管理辦法》第6條授權制定的,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應作為司法認定其具有強制性的依據。如果物業公司可以隨意違反《物業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將會造成前期物業費收費標準的混亂。2021年3月1日即將實施的《黑龍江省物業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得包含拓展服務收費事項。物業公司如果在前期物業費收取時擅自超過政府審定的收費標準,巧立名目多收費用,應迅速糾正。
此案的最終審判結果,《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