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 聶國春)1月22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辦法》規范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戶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標準,有利于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所謂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此前,各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存放,有的甚至被支付機構挪用或違規購買理財產品等。2019年1月,央行對客戶備付金實行集中交存。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末,支付機構交存央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款近1.77萬億元。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在央行開立一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支付機構的分支機構也應將備付金存放在該賬戶中,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另開賬戶。不同支付機構之間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在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之間進行。未按規定存放、使用或者劃轉客戶備付金,挪用、借用、占用備付金,以及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備付金業務等行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據悉,《辦法》自施行起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行業主體應嚴格按照規定,提高合規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















